有人在我寫了"買房和買股票不同"及質疑"牛刀先生砸樓違背契約精神"兩文後,不禁質疑我:如隨時都可以毀約那今後還訂什麼契約?
首先要指出我質疑的是所謂"契約精神"而非單指契約;再從砸樓者所提理由引申這個契約可能因有霸王條款以致無效。
要解釋這看似矛盾的論說,必須先從現代法律起源說起:現代各國法律(憲法)的制定,和十七世紀哲學家康德脫不了關係,國內一般可能對盧梭較為熟悉,然盧梭許多著作其實受到康德很大影響,包括最有名的"民約論"。 法國大革命及美國獨立宣言有識者普遍認為受到康德極大影響,盧梭最多是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而康德主要的理論就是:公平的法律來自於某種社會契約,但這種契約有個特別的自然屬性,亦即他所強調的純粹理性;以這種理性概念所產生的契約才符合他的契約正義。康德雖是契約論者,但並不將法律的正確性追溯到任何真正的契約上。
備 注: 自然屬性指的是一個人與生俱來的理性和平等自由的權利。 因為人類是唯一具有理性思考的生物,所以人不同於其他自然生物; 因此康德認為人類在加入這個社會之前乃至之後都擁有別人包括自己都無法奪走的生命權(自殺都不可)、自主權(理性之下的自由)、財產權 -- 這三種權就是今日國際上普遍承認的所謂普世標準(價值),在這個標準下沒有種族、膚色、國籍、地域的差別。
另一個上世紀初期有名的政治哲學家John Rawls在他的代表作"正義理論"詳細的描述了假設性的合意成為正義的基礎:"每個人都有奠基於正義之上不可侵犯的權利"。Rawls大致上來說和康德的概念是平行的,但他建立的正義理論是不以歷史上其他理論為原則推導的。 Rawls寫道:"即使以社會整體福祉為由也不能夠淩駕由正義所確保的權利,與政治協商無關,也與累加的社會利益無關"。
這兩人的理論在我來看正是今天法制國家都遵循的立法原則,中國也是其中之一(我曾轉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以從這裡其實可以導出如果合意是符合正義原 則的、是符合雙方權利的,縱使沒有真實的契約,契約仍是真實存在的;反之,不符合正義原則的契約(例如霸王條款)是無效的。
那麼契約有沒有強制性?當然有!契約是雙方互相獲益的工具,是理想的互惠需要產生的強制力。概念是:如果雙方都是自律和互惠的情況下被以平等的方式執行(也就是在Rawls所謂的"無知之幕後")而且雙方存在某種"交換"的合意是有強制性的。所以契約的目的是交換;訂立契約的精神是雙方本著自律(道德的良知)、互利原則,並使契約被平等的執行。(砸樓事件中的契約對違約方,業主需罰20%、開發商僅需賠5% 就是不平等條約、延遲交屋是違約、未交屋無預警的降價有違背契約精神的嫌疑)。
除此,稍稍跑題,Rawls 特別重視的一點有些人會疏忽或認為不公平的,但這點也是現代法律執行時常被引用的,他主張所謂的"差異原則":在社會上和經濟上的不平等,弱勢者可以因此獲得利益的前提。也就是說,當契約發生爭執時,仲裁方應該特別照顧那些處於弱勢的人,只有這樣偏袒弱勢的一方,方可符合社會的正義。
其實,以我對差異原則的理解,雖然偏袒弱勢的一方看似不公,但長期來看是公平的。試想如果人人都有這樣的認知,強勢的一方不會因經驗、權勢、知識去取得不應多得的那部份,而也是經過努力、天賦取得較強勢的地位(獲益),那麼獲益時不但仍能保持積極性也心安理得;相對的弱勢一方,明白自己擁有較多的保障,除了可以鞭策自己更加努力外,也不會產生仇富的心理。這樣的良性循環,才是建立和諧社會的最佳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