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端的法律問題
2009/11/09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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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一個網民的立場﹐有幾個人願意將自己的隱私放在一個虛擬的雲端儲存點?
站在一個公司的立場﹐有幾個公司願意將自己的隱私放在一個虛擬的雲端儲存點?
政府對雲端運算的政策及消費者法律保障的立法在那裡?
如果資訊及數據被盜(台灣的經融數據就曾被監守者盜賣)﹐提供雲端服務的公司要有什麼資格才能成立? 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或是﹐網路上所有參與的各個軟硬體公司都要負責?到時候大家相互指責時﹐由誰來做最後的權威仲裁?
再說﹐如果因雲端當機或其它軟硬體故障而引起的公司或私人的財物及數據損失如何界定及由誰來界定? 目前的保險業有此一保嗎? 有些時候﹐雖無故障﹐但是運算速度及反應(Service Level Agreement)超越雲端運算公司的承諾時﹐要如何索賠?
當雲端運算使用者月費有問題時﹐雲端運算服務提供者是否可以立即終止服務﹐同時終止服務後儲存於雲端的數據如何處理及歸屬? 政府若要雲端運算服務提供者提供私人訊息時有何法律限制?
當消費者與雲端運算服務提供者有爭議時﹐法律及律師們有專業能力保護消費者嗎?
等等 …
當這些問題有令消費者滿意的答案之前﹐雲端即使彩虹滿天﹐我仍會盡力死守我的「個人」運算及無隱私數據顧慮的雲端運算。
目前還是希望在行的大德們多花點時間探討雲端運算相關的基礎建設(Infrastructure)吧﹗MS及其它雲端熱捧者在冷飯熱炒的行當之餘也該向IBM說聲謝謝或是抱歉。公司行號在「雲端」的彩霞滿天的絢麗多姿之前亦應冷靜思考自身的條件及吸納步驟﹐畢竟我們該關心與思考的不再是單一的科技問題。
站在一個公司的立場﹐有幾個公司願意將自己的隱私放在一個虛擬的雲端儲存點?
政府對雲端運算的政策及消費者法律保障的立法在那裡?
如果資訊及數據被盜(台灣的經融數據就曾被監守者盜賣)﹐提供雲端服務的公司要有什麼資格才能成立? 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或是﹐網路上所有參與的各個軟硬體公司都要負責?到時候大家相互指責時﹐由誰來做最後的權威仲裁?
再說﹐如果因雲端當機或其它軟硬體故障而引起的公司或私人的財物及數據損失如何界定及由誰來界定? 目前的保險業有此一保嗎? 有些時候﹐雖無故障﹐但是運算速度及反應(Service Level Agreement)超越雲端運算公司的承諾時﹐要如何索賠?
當雲端運算使用者月費有問題時﹐雲端運算服務提供者是否可以立即終止服務﹐同時終止服務後儲存於雲端的數據如何處理及歸屬? 政府若要雲端運算服務提供者提供私人訊息時有何法律限制?
當消費者與雲端運算服務提供者有爭議時﹐法律及律師們有專業能力保護消費者嗎?
等等 …
當這些問題有令消費者滿意的答案之前﹐雲端即使彩虹滿天﹐我仍會盡力死守我的「個人」運算及無隱私數據顧慮的雲端運算。
目前還是希望在行的大德們多花點時間探討雲端運算相關的基礎建設(Infrastructure)吧﹗MS及其它雲端熱捧者在冷飯熱炒的行當之餘也該向IBM說聲謝謝或是抱歉。公司行號在「雲端」的彩霞滿天的絢麗多姿之前亦應冷靜思考自身的條件及吸納步驟﹐畢竟我們該關心與思考的不再是單一的科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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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2) :
- 2樓.2009/12/22 01:32講點雲話
雲腦是說用外腦外存做自己的腦事。就是把自己的腦變terminal﹐link在外腦做事。台灣不知有沒有﹐這邊早有Intranets 及 Extranets 來行事。安全性很高。
雲保險: 北美公司電腦資料是有保的, 但要看原因。一般是說 Data Recovery。因重要的資料不可能只有一copy。但recovery 要時間要錢。Insurance 是保這些。
大城市的大機構早有Redundant Computer System 做 Backup. 能叫做雲主﹐不能只有PCs.
法律是永沒電腦進度快的。當年Daisy Wheel Printer能否成法律文件已吵了一會。到現在的 Internet 已無法可管了。要等法律長大就不要上網好了。
問一問: 有誰的腦所有software, music, movies 都合法的?
感謝造訪
閣下的觀點很有意思
那麼“We always learn something from somewhere.”有時也沒經過原主人的同意
這是否也算是智慧財的偷盜行為?
目前一般較寬鬆的認定是有無「商業行為」的角度來審視
許多Software House花不少工夫保護它們的所謂“Legal Rights”
在記憶中家裡兒女唸UT時
他們的宿舍被警察抄過一次
源出於一位學生非法download音樂賣給其他人(多半是賣給其他學生)
一時許多有非法download的學生都如驚弓之鳥
後來音樂協會還搞過什麼只要自首暨往不究
我個人意見是「永久性」智慧財的Royalties對人類社會是一種Rip-off
就因為智慧財的「永久性」故徒增努力創作停滯的相對機率
再者「創作」本身非單一源頭的「智能行為」
而是建築在整體社會所提供的舞台上
也就是說智慧財主人翁是站在社會巨人的肩膀上
故能成其「高」
而被其當成launch pad的社會巨人是「人之積」與「心之器」的善果
他與她的創作社會上直接間接每人都有份
如果能將「時限」加入智慧財的法律保護則較為合理
Software Houses以薪資及顧佣買斷員工的集體創作
而轉過來用法律對版權的保護「永久性」的營利
雖然合法但不見得合理
供參考 ocean9 於 2009/12/23 01:55回覆 - 1樓.2009/11/19 22: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