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Offshore Company)
(一) 簡介
只要不是依據"中華民國公司法"在我國所組織、登記、成立的公司,即稱為「境外公司」。但在業界的術語(Offshore Company)的解釋為:專指那些在所得免稅國家或地區依據當地之"國際商業公司法"之規範,完成註冊手續的免稅公司。境外公司在註冊國並不需要有實質的辨公室及人員,但必需在該國註冊處登記地址與必要資訊的文件。當公司完成登記後,所有的公司文件均可放在註冊國以外之地區以利作業,因此境外公司又名為「紙上公司」(或又稱為第三地公司、租稅天堂、免稅天堂、離岸公司……等)。
(二) 特性
1、 免稅、免作外帳:因不需報稅,故免作外帳。
2、 註冊程序簡便:設立者只需提供基本資料,且花費不需一個月的時間,即可取得境外公司的法人資格登記文件。
3、 資金不用到位,財務運作靈活。
4、 不須實際營運。
5、 公司資料具嚴密保密性及隱私性。
6、 不受當地政府管轄。
7、 利於企業彈性運用租稅規劃:如香港與中國大陸簽訂双邊租稅協定的優惠條件,可規劃租稅結構,降低企業的稅賦壓力。
8、 利於規避政治風險:在兩岸關係尚處緊張對立之狀態下,透過境外公司做為企業控股,重新包裝母公司的整體投資規劃,本國公司可間接投資大陸巿場並規避潛在的政治風險。
9、 提升企業形象:可利用其所在國家的特殊背景或產業在世界享有盛譽優勢,創造品牌效應、提升產品行銷附加價值。
10、 可公攤投資風險:利用子境外公司投資產業、或開發新業務,若有商業糾紛消費者權益受損,可由子境外公司全權承擔法律責任,而不致傷害了母公司的商譽。
(三) 分類-依稅制
1、 完全免稅:薩摩亞、維京群島、貝里斯、模里西斯
2、 境外免稅:香港、新加坡
3、 策略免稅:馬來西亞、賽普路斯
4、 海外上市:開曼、百慕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