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連結 自由時報 02-22-2010
法務部新春團拜上午在法務部一樓大廳舉行,代理檢察總長曾勇夫、
王清峰說,新的一年,希望法務部同仁在廉能建設、法制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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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法官沒有「無知之幕」的基本精神在心中的話, 一切免談 ~~
~~ 法官從未曾以應有之「無知之幕」的基本精神、更以「心證已成」下的推理作用及經驗法則之方式違反憲法第7、16、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之下進行阿扁總統的未審先關.. ..
他們是「證隨心生,輕而易舉」!只要你(妳)們進過法院、打過官司,都會感受到大部份在台灣的法律人(法官、檢察官)是完全沒有人權觀, 他(她)們不能自律, 也更無法他律 (法官法至今何在?? 檢察改革大部分幾乎繳了白卷) 人權保障觀念都不存在於心中更何況「無知之幕」
在台灣的法官, 你(妳)們那一位已經將「無知之幕」放在心中, 而又可以很大聲的去告訴你(妳)們的兒女 ~~~ 來 ~~上網CHALLENGE 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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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x高等法院以xx年度上訴字第ATBT號刑事判決
正等著 非常上訴
不要讓底下的 xxx xxx + xxx 主導一切
法官們可以這樣搞???? 你ㄉ誠信在那裡?????
你的惡劣行徑給整個台灣帶來恥辱
…我們的身上都流著台灣這個母親的血液,只不過
有人選擇遺忘甚至背棄這樣的身分…
之方式違反憲法第7、16、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之下進行... ~~
他們是「證隨心生,輕而易舉」!
只要你(妳)們進過法院、打過官司
都會感受到大部份在台灣的法律人(法官、檢察官)
是完全沒有人權觀
(法官法至今何在?? 檢察改革大部分幾乎繳了白卷)
人權保障觀念都不存在於心中
更何況「無知之幕」
台x高等法院以xx年度上訴字第ATBT號刑事判決所引用之條文、證據能力、推理作用及經驗法則及最高檢察署台0字第980xxHYHA、0980xxBWAPU號兩函等所引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各項,均認已違反「檢察訊問」不能等同證人,「檢訊筆錄」亦非當為證據之基本規定,實有牴觸各相關法律規定及53年台上字第656號判例要旨:「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之疑義。 故 聲請人力主此案所核犯刑法第EWW條第B項第S及第H款之判決「自始無效」。
此判決書實牴觸下列各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參諸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要旨: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53年台上字第656號判例要旨:「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顯然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實務為避免誤人入罪,皆採證據疑義,利益歸諸被告及無罪推論之原則。
~~法官從未曾以應有之「無知之幕」的基本精神、更以「心證已成」之方式違反憲法第7、16、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之下進行....~~
「位居司法天秤中心點的法官其工作不是制定法律,而是適用法律。」
難道臺灣的憲法已死了嗎? 而法官的既定立場和態度是將「自由心證」
凌駕於證據事實之上,更是心證已成,違法濫權擅斷。
往後這個號稱我心如秤的失衡天秤還能在台灣社會上有多少公信力?
「整飭官箴、澄清吏治、保障人權、紓解民怨」
是人民企盼的四大目標
他們是「證隨心生,輕而易舉」!
當然 ~~ 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審判是
「無效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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