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們說中國皇帝制度的基本理念是「天子居中國受天命治天下」。其中何謂「中國」與「天下」。
1. 中國一詞的本義是「天下之中」、「中央之域」,是相對於四方的蠻夷戎狄而言。因此,在古代人的概念中,中國並非一「國名」(非指「政體」或「政治空間」),而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
2. 那麼,代表「中國」的是何人?可由三個階段來理解。首先,自新石器時代以來,各地曾出現過的強大王權,都可能將所居之處認定為「天下之中」,即使「日本」也曾自稱「中國」。而在漢字成立以後,中原王權創造出「中國」一詞,因此,西周王權成為歷史上第一個中國政權。到了春秋時代,奉周王為共主的北方集團(齊、宋、晉等國為首的諸國),在尊王攘夷的使命感與行動之下,亦自稱中國。春秋以後,中國一詞便漸趨普遍。
3. 古人理解的「天下」,指的是一個具有神格的上帝,其下所治理、監督的一片區域。上帝在地面的代理人,即是中國的皇帝(天子)。因此天下皆由「天子」來治理,天下之外有人,但屬於「教化之外」,是一個不文明的區域。因此,古人並非以「物理性」的天來理解天下,以客觀上的空間來說,「天下」在古人眼中,與現代人認知到的「全世界」並不同。
4. 在天下的概念當中,確切的「邊界」在何處並不重要,重點是確立自身為「中心」,並向外創造出一個有等級的名分差異,以達成「安定內部」的統治目的。
二、日本王權如何發展出其自身的「天下觀」,以及在近代如何轉型為近代國家?
【答】
1. 公元三世紀以前,日本的倭國尚在「中國的天下五服」之中,亦即日本王權臣屬於中國某政權,憑藉外部強大的力量(指中國)所給予的保證,獲取自身統治的權威性。
2. 到了第五世紀後期的倭王武時代,由於在地權力的相互鬥爭,在地王權透過武力征服,取得統治的正當性,並藉由建構自己的律令制、賜與(被征服者)名分等方式,逐漸發展出天皇制度。這代表王權本身已經可以作為支配日本列島的政治權力終極來源,而不須再仰賴外部(如中國)的敕封。因此,公元五世紀末的「獲加多支鹵大王」最後一次向中國天子(南朝宋的皇帝)要求冊封後,日本便脫離中國冊封體系,獨自成為一個天下。
3. 日本在十六世紀已經是一個統一的政治實體,在內憂紛擾與外力的脅迫下,有識之士企圖帶領日本從舊政體轉換至新政體——亦即西方式的近代國家。觀察建構近代國體化的「先驅」——水戶藩學者會澤安的政治學說,可發現當時知識分子嘗試以構成傳統天下觀的儒教信念,建立以天皇為中心的近代化國體。在會澤安的政治理論架構中,首要建立「一君萬民」的天皇體制,使日本國人團結一致,擁有自國認同,成為能對外宣稱主權的「帝國」之一。另一方面,以確立儒教的「名」,實踐其「分」,安頓人心,成為足以對抗基督教的儒教國家。
4. 因此,日本的近代化並非直接斬斷傳統,而是立於儒教的基礎上,豎立天皇的權威,最終結果乃是形塑起日本的民族主義。爾後,日本在急遽現代化的浪潮中,終究遺失或推翻了這一套制度,直截採用西方的守法、服從觀念。但在缺乏西方「主權學說」為底子的集體秩序推動下,導致「個人」以「國家認同」為安身立命之處,而被集權者利用來作為對外侵略的工具。
三、從「牡丹社事件」思考中國與日本如何接受「萬國公法」而作出近代國家的轉換?
【答】
1. 牡丹社事件發生後,中國第一時間的回應即是:台灣後山為天子化外之地,並未受到文明教化。企圖以此說法規避本身應該擔負的責任問題。但當時清日兩國已經納入國際條約的體系中,傳統天下觀的「化外之說」無法解決問題,反而成為日人意圖占領台灣的把柄。此外,日本更藉由對台灣出兵,宣告自身為履行國際公法的近代國家。
2. 日本一出兵,問題便浮上國際檯面,逼迫清國也必須在國際公法的保護下據理力爭。是故,清日兩國展開談判。清廷以台灣為其藩屬,而日本出兵未先行照會乃違背萬國公法,進行批判。日本則提出清廷一開始既已將台灣列為「荒服之地」,無統治之實,故日本入侵以為殖民地,此模式同於西方國家入主無主權之地殖民,乃是合法。
3. 在雙方辯證的過程中,清廷逐漸將原稱為「荒服之地」的台灣,轉化為其政治版圖內的領域,而日本也宣稱琉球為其屬地。兩國都利用萬國公法,巧妙地將傳統天下觀中的藩屬與化外之地,編入領土中。
4. 總之,在清日兩國官員對台灣「番地主權論」的往來辯論中,可見「近代國家主權及領土觀念」與「東亞傳統朝貢秩序」的競爭與協商、支配與抵抗。就中國而言,無法再以「遠離教化」擱置「化外之地」產生的問題,也藉此釐清台灣的主權歸屬。就日本而言,一方面利用國際公法宣告其對琉球的主權;另一方面則藉此獲取該事件的賠償金。兩國皆因受制(得利)於國際公法而可謂邁入近代國家之列。
四、皇帝制度是專制嗎?這個問題如何討論?
【答】
1. 將皇帝制度指陳為專制政體,是清末維新運動前後的事。此說法出於一個「民主國家為強國」、「皇帝制度為弱國」、「知識分子欲革新舊制度」的時代,因此帶有強烈的負面價值判斷。要客觀地討論此制度,必須先祛除皇帝制度「應被推翻」或「應存在」的二分法,重新置於學術架構下,檢視該制度在中國傳統文化下的內容與意義。
2. 近代西方的專制政體,意指君王權力不受法律的規範,迥異於中古封建君主受制於「教會法」、「封建習慣法」。故專制政體下的君主本身就是法律來源,其權力是絕對的。然而,中國皇帝雖不受法律的規範,本身也因代天行政而擁有最終的決策權力,然而最終的決策權不同於「立法權」,且在實際的政務運作上,皇帝處處受制於官僚機構,也因畏懼天的懲罰和史書的批判,而無法為所欲為。
3. 西方有議會政治的出現,其目的是為了牽制王權。然而在傳統中國,並不存在主權觀念,意即「皇權」本身從來不是人們關注或討論的事情,古人著重的是:君臣是否因其「名」而安其「分」。因此,中國的臣子不會設立一個制度來限制皇權,但整個官僚系統與士人社會皆會以「禮」來期待皇帝完成其「大家長」的角色,有所作為。
4. 由此可知,中國皇帝制度與西方近代專制政體,無法等同視之。皇帝權力並非絕對,而是受到傳統禮制的規範。至於此制度下可能產生的諸多弊端,則是另一個問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