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4日,我國文化部長龍應台在行政院會中表示:「通姦罪是落伍的法律。」,請看公視新聞畫面:
據傳,當時是法務部在會中報告「國家人權報告推動辦理情形」時,龍應台特別針對「通姦除罪化」發表看法。
所以我想,做為一個文化部長在人權議題上發表她對於通姦罪是否廢存的看法,沒有什麼問題,開會就是要有話直說嘛。
那麼以下就法論法,先翻開法條來看,通姦罪屬刑法第一七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例舉跟這次主題有關係的條文如下: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第 240 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5 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法條引用來源《法務部全球資訊網》之《全國法規資料庫》,若讀者日後有通姦之情況或意圖者,請隨時留意有無修法,這裡恕不更新(資料日期2013.3.16)。
補充告訴乃論請參照《刑事訴訟法》:
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第 238 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因此,捉姦後必須帶著證據在六個月內向法院提出告訴才有效。另外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可以撤告,之後就大家都沒事了。(證據必須是能充份證明通姦雙方有性器接合,相關案例關鍵字:女主播通姦案)
另外,如果妳縱容或原諒對方通姦的行為,事後就不能再提出告訴,這法條怪怪的,我也看不太懂。網路裡有篇文章是寫說女方捉到老公跟小三通姦,當下達成協議,叫小三賠錢然後立切結書表示不再往來,事後小三沒有依約付錢,但法院就不受理通姦罪了,叫她改以民事違約什麼的去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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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成立後】
通姦罪名一旦成立,除了名譽大損外,面對的刑罰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聽說大多只判半年,而且可以易科罰金,所以真正因此坐牢的人少之又少。
這裡要提醒的是,如果沒有離婚分家產或搶小孩監護權的打算,不要冒然去捉姦。我曾經看電視上的名嘴說過,一旦妳帶著徵信社的大隊人馬跑進旅館裡拍照捉姦,讓另一半的面子狠狠落地後,幾乎都是家庭關係破滅,再沒有挽回餘地。
所以夫妻之間,有事好好講,很生氣就先冷靜一下,不要衝動,想清楚自己要的是什麼,再考慮下一步該怎麼做。
那接下來介紹一下民法的離婚及侵害他人貞操(笑)之相關法條: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法條引用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日後如有修法,本文恕不通知0.0
這樣離婚的部份應該就很容易理解了,當對方不肯簽字離婚而且生活上又沒有什麼過失可以苛責的時候,《通姦》就是謀財爭小孩的一項利器,但並不見得一定要有《通姦罪》才可以,只要對方有跟配偶以外的人性交被捉包就行了(民法的舉證與判定,應該會比刑法寬鬆一點?)。
所以通姦罪存在的必要性好像不是很重要?最多就是讓人留個前科,然後罰錢了事(判半年,易科罰金的話好像也十幾萬了,精蟲上腦的代價不輕。另外這錢應該是充公國庫吧?這點不確定,有經驗的來說明一下好嗎?)。
而在民事求償部份,就是以民法195條所載的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及民法184、185條,來請求損害賠償。這方面的案例滿多的,而且判定上不像刑法的《通姦罪》那麼嚴格,就算只是擁抱、親吻,只要證據能證明他們是在搞婚外情就行了(相關新聞關鍵字:婚外情 賠償)。
基本上看來,想讓對方被判刑罰錢,就是走刑法《通姦罪》路線;想要獲得金錢賠償,就是以民法195、184、185條,來提告求償。當然,也可以刑法跟民法一起來,大家一次告個痛快。不過真正能獲得利益的都是在民法的部份,而刑法方面不僅法官龜毛,而且嚴重傷害了夫妻之間的感情,好聚不能好散,當小三的那個賤人搞不好還會心存報復。弄的大家水深火熱,恩恩怨怨的,可能要找一天再拼個你死我活才會劇終也說不定?
所以最好還是夫妻間坐下來好好談談,有時外遇是下半身突然失控,理智後想一下就會回家跪算盤痛改前非了;或真的彼此沒感情了,那就公公道道該分的分該拿的拿,好聚好散,套句電視裡的一句話「感情世界裡,不被愛的才是小三」,法律能幫你要錢,但感情事愛莫能助,能早日散場,讓自己重新出發,我覺得會比較好。
以上,個人淺見,法條部份我也不確定這樣解釋對不對?有錯誤請指正,有外遇請改天到警察局看警察有沒有空,再問問他們意見。我個人在這方面沒有什麼經驗,只是整理整理資料,留著日後寫作之用,就醬,有錯誤的地方請告訴我,感激不盡。
- 1樓. zoo5432013/03/19 06:00口交不算通姦小三獲判無罪| 蘋果日報
口交不算通姦 小三獲判無罪 2012年11月16日
【孫友廉╱新北報導】新北市沈姓電腦工程師去年8月,趁妻出國,找李姓女同事前來過夜,隔天沈妻突然返台,在浴室發現李女內褲及毛巾,並扣到用過的衛生紙,怒告兩人通姦。兩人坦承有口交但沒性交,板橋地院法官認為扣案衛生紙查無男性精液與女性體液混合的性交證據,判兩人無罪。可上訴。
因為兩人並未有性器接合,與通姦罪規定男女需有性器接合的構成要件不符,加上沈妻未捉姦在床,扣案衛生紙也無2人體液混合反應,法官故判2人無罪。
刑法很難判的,倒不如一開始就走民法求償就好了。 包研院 於 2013/03/20 11:55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