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迷宮本輝的小說,因為他述事的手法像是用推理小說的方式在剖析人的內心。
有時候你看待一個人的作為,只看著你所看到的那一面,就沒辦法真正瞭解一個人。或者,你心裡只想著你願意接受的那一面,就永遠看不見真相。
面對越難抉擇的事,人的思緒就會在日益龐大的迷宮中徬徨,宮本輝就是在小說中建構這座迷宮的能手。代表作品如《錦繡》或《月光之東》,當書翻到最後一頁時,讀者才會明白,哦,原來主角是這樣一個人啊!
真悲慘(或幸福?)。
而《流轉之海》比較不屬於這類的風格,內容比較遵循傳統的形式,中規中矩的將故事一段一段直述出來。
初讀時覺得還可以,就是講一個大約五十幾歲的阿伯老來得子的故事,因為內容裡摻著日本戰後經濟發展及主角在商場上面對狡惡人性的戰鬥,讀著還有點意思。
故事中期視點轉向那位偶爾被主角家暴的妻子房江的往事時,才眼睛一亮,內心發出哦哦哦的驚嘆!
房江是個不幸的女人,父離母亡,從小就被當皮球一樣在親戚間被踏來踏去,好像才七歲就被送去妓院當打婦的童工。長大後莫名其妙的被半強迫的嫁為人妻。
丈夫是個色情狂兼性變態,不只每晚都要,應該無時無刻都要吧0.0
就連房江才剛生完小孩,也馬上要求行房,根本變態中的變態。
受不了的房江抱著孩子逃了出來,堅決再也不回去那個變態的家,某日,變態男帶著自己母親跑到房江的住所要求她返家,被房江拒絕後,婆婆說,離婚可以,但孩子要還給丈夫。
小說裡的描述很令人動容:
居中協調的每個人都無言地看著房江,陷入一陣漫長的沉默。房江抱起嬰兒貼在自己的面頰久久地廝磨著。她小聲地對孩子說:
「對不起!媽媽要拋下你了。」
這聲音雖小,但都傳到大家的耳裏了。一郎的嘆息和綾子的嗚咽響透黎明將至的蒼白房裏。
婆婆從房江的手中搶走孩子,催促正欲出聲安慰房江的則夫,就憤然離去了。母子二人的腳步聲逐漸遠去,直到幾乎聽不到之際,房江才站起身,步履蹣跚地來到拂曉的街上。最早班的電車通過了。房江猜想抱著嬰兒的婆婆和則夫是坐這班電車回去,於是她跑了起來,躲在微暗的路旁,眼裏只有那孩子,卻始終沒望向抱著嬰兒的婆婆,以及則夫落寞枯坐一旁的身影。
電車載著房江的孩子倏忽消失在早晨的薄霧中。房江久久地佇立在原地,自覺是個無情的人。自己被父親拋棄,輾轉於親戚家中,七歲就被送去做工,久而久之已成了冷漠的人。房江咬著嘴唇往回走,朝姊姊的家走去。她喃喃自語著:我絕對不會想念那孩子。我要忘記他。我辦得到的,因為我是個無情的人..........,任憑淚水沿著下顎往脖頸淌下,也不擦拭。
小說讀到後面,往事一過十五年,某日,前夫的妻子帶著已經是國中生的兒子來找房江借錢,說是要給兒子當高中學費。
書裡描述:
驀然,房江真想馬上跑回家拿錢過來,不過,她極力地壓抑這個念頭。所以她不得不讓自己想起十五年前那個黎明的往事。她躲在路旁偷看著婆婆抱著自己的愛子坐上最早班電車離去的情景。當時告訴自己的話,她凜然地再告訴自己一次,我是個無情的人。我絕不會再思念兒子,我一定把他忘記。我做得到,因為我是個無情的人。
房江告訴那個女人:「我不想借錢給您。」
然後,對著不知生母即在眼前的愛子,說道:
「正則已經十五歲了,你這輩子一定忘不了松阪房江這女人不借錢給你念高中的事吧?等你長大,一定會更加恨我吧!」
正當房江想講些什麼的時候,那女人站了起來,說道:
「正則,我們回去!」
然後,疾步走出咖啡館。房江則久久地坐在咖啡屋裏的堅硬木椅上。她之所以說「等你長大,一定會更加恨我。」是因為終有一天他會知道誰是他的生母。在他十五歲小雪的日子,無情拒絕借繳學費的那個女人,竟然是自己的母親。正則知道這個事實的時候,一定會更加憎恨我。
房江低著頭,直看著茶色桌子的木紋,她的內心深處瀰漫著伸仁的乳臭味,真想把伸仁摟在懷中餵奶。伸仁太可愛了。對伸仁的無比愛憐溫暖了房江的全身。
註:伸仁是房江跟主角生的小嬰兒。
《流轉之海》雖說是描述「父與子」關係,而且帶點半自傳味道的長篇作品(預計出到六部以上,去年才出到第六本,有沒有完結不曉得),但我覺得小說裡的支線故事好像比較吸引我(主角養小老婆或房江當媽媽桑時的故事線....)。
他們父子日後感情會如何,興趣並不大。
就醬~
附註,六部小說的出版序及名稱:
第一部,流轉之海
第二部,地上之星
第三部,血脈之火
第四部,天河夜曲
第五部,花の回廊(台灣好像還沒出版)
第六部,慈雨の音(2011年8月,日文版)
- 1樓. 絲絨藍2012/10/23 22:23哇~半夜三點寫心得
這六部的情節應該是有連貫性的
你的介紹讓我想去找來看看
但麥田怎後兩部沒出呢?
看不到結尾的小說會讓人難受的搞不好還會出到第七部......
感覺這全系列是作者的半自傳形式,內容主要就是他跟父親之間還有整個日本大環境的轉變,寫了厚厚一本書,小孩才成長到兩歲,第二部好像是童年時期......以此類推,宮本輝現在已經是老人家了,可能包括自己的自傳在內,會從原本預定五部曲一直寫成十部曲也說不定~
包研院 於 2012/10/25 10:15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