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來說明一下什麼是「違規張貼」?
以我舉報並已拆除的案件為例,請看圖:

在交叉路口十公尺範圍內設置競選廣告看板都是違反規定的,因為這會影響到交通安全。
再來第二個案例:

在人家的公車站牌上掛競選旗幟我不知道有沒有違規,但如果他是用「膠帶纏繞」的方式在固定旗幟的話,就違反規定了,可以檢舉拆除。
另外,為了不影響選舉的公平性,我必須先聲明,這些違規的案例可能不是候選人本身或他的競選團隊自己去放的,也許是壞心眼的競爭對手惡意抹黑?
原則上我不太相信一個想擔任桃園市長的候選人會沒水準到連桃園縣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都沒讀過,或明知道還故意知法犯法,那太沒格調了。而要選議員的人也不會白痴到弄個廣告看板在路邊害機車騎士常去撞到手臂,掛越久就越討人厭而已,實在看不出有什麼好的宣傳效果。
所以基本上呢,我只針對違反規定的看板去做檢舉拆除,對事不對人哦。
關於違規的判定方法,再詳細點的可以參照環保局提供的圖片說明網頁來檢舉,網址如下:
http://www.tyepb.gov.tw/09INF/ad1/adphoto.html
檢舉流程:
要檢舉候選人違規設置競選廣告,很方便而且快速哦,只要到桃園縣環保局網站填寫資料就好了,今天檢舉,明天就幫你拆。
http://www.tyepb.gov.tw/tyepbnew/cht/index.php
檢舉頁面網址(線上陳情專區):
http://www.tyepb.gov.tw/tyepbnew/cht/index.php?code=list&ids=195
拉到最底下有個【我要陳情】的按鈕按下去即可。
然後巴啦巴啦將資料填一填再按送出即可(小心最底下的驗證碼別填錯,不然一按送出會把你填好的資料全消光,又要重填了)。
檢舉內容範例:
說是範例其實我也只填過兩次而已,只能概略不專業的提供點看法。
1.廣告物設置的地址一定要準確,這樣人家才找的到地方。
2.違規內容要描述。
3.最好附上圖片(拍照時選最小的格式640*480讓你上傳附件無煩惱)。
如果我覺得這樣檢舉很麻煩,滿街都違規了,就不能叫政府自己捉嗎?
我們先來看是不是真的滿街都是違規競選廣告:
設置在叉路口十公尺內,影響用路人視線及道路安全。
廣告物沒固定好,影響交通安全,要是突然掉下來,打到騎士導致車禍,是不是要推說那東西是對手惡意放置,不是我放置的?市民權益與安全何在?
依法是不可以在變電箱掛廣告物,但掛在護欄的話,這我沒辦法判定是不是違規?不過本著良心來做事的話,預防事故的重要性遠高於選舉。
路樹是絕對絕對不可以掛的!
這基本上是把馬路當自己家在用了,你這樣檔路是要別人怎麼走路?
呃,當然,凡是負面廣告效果的,都一律不是候選人及其競選團隊張貼,都對手惡意抹黑的。(桃園的選舉真髒啊)
基本上在桃園走個幾步路,一定可以捉到違反規定的廣告,而且捉不勝捉,通常我今天捉到一隻了,明天市公所派人來拆除完畢,然後那些熱心公益的候選人,後天又會來掛牌子繼續宣揚偉大政見(我懷疑這些人都黑暗房仲業出身的嗎?)。
對於這些事,如果我是桃園縣長的話,我會去修訂
這是屬於地方政府的自治規則,巴啦巴啦的詳細就不講了,反正我也不是很懂,重要的是縣長或未來桃園升格直轄市的市長不去修訂它並明文禁止在所有路樹、電線杆、路燈等公共設施上設置競選廣告物的話,桃園永遠不會有乾淨的選舉。
所以懶得檢舉但又希望桃園的街道今後不會每逢選舉就亂七八糟的話,就去拜託吳志揚先生改一改這管理規則吧。
附上他的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johnwu28?fref=ts
以上,謝謝各位能讀到這裡(大概沒什麼人要看),可能這不是什麼大事,但我覺得,如果管事的人能把事情管好,而立志要當政治家的人能先自己守法並愛護環境及重視公共安全,嗯,最好是能創造一個無污染的選舉環境的話,或許,我們可以覺得自已生活的一切正在往好的方向發展,而不是一直混亂下去。
附錄:
【中央社╱桃園30日電】2014.10.30 05:54 pm
選戰進入白熱化,桃園縣環保局今天表示,決定開放安全島燈桿和電線桿懸掛看板和旗幟,但需依照法令規範辦理。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指出,環保局考量選舉期間任意懸掛看板旗,將嚴重影響市容和交通安全,昨天公告,限制不得在安全島燈桿和電桿懸掛看板和旗幟。
但因為有不少候選人和助選人員表達反對的聲浪,提出他們依據「桃園縣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製作選舉看板和旗幟,因而準備好的旗幟和看板,無處可以懸掛設置和宣傳。
環保局接獲心聲後,從善如流,今天立即撤銷前一天的公告,一切回歸「桃園縣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規範。
環保局表示,同意得在安全島(交通島)路燈桿,以及電線桿懸掛看板和旗幟,其投影面積不得超出安全島(交通島)範圍,且不得影響交通安全。
附錄2:
桃園縣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
( 民國 103 年 08 月 22 日 修正 )
第 1 條
本規則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競選廣告物係指候選人或政黨等從事競選活動時所懸掛之旗幟、看板、布條及帆布等廣告物。
第 3 條
競選廣告物設置地點、實施期間及清除時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地點: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告指定之地區。
二、實施期間:總統、副總統、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推算至第三十日。
三、清除時間:候選人或政黨等應於投票日當日清除競選廣告物,未依規定時間清除者,本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逕行拆除,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投票日次日十七時前清除完成。
第 4 條
候選人或政黨等不得於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實施期間前設置競選廣告物
第 5 條
候選人或政黨等得免經申請於實施期間內,在本府公告指定之地區內設置競選廣告物,其規格規定如下:
一、自行製作之競選旗幟,不得超過寬六十公分、長一百五十公分。
二、看板不得超過寬九十公分、長一百公分。但設置於建築物牆面者,不在此限。
三、布條不得超過寬七十五公分、長二百七十公分。
四、競選廣告物應註明管理者、廣告製作廠商及其聯絡電話。
五、其他競選廣告物之規格,得由本府另行規定之。
前項第二款看板競選廣告物懸掛於交通島之路燈桿者,其投影面積不得超出交通島範圍;第三款布條競選廣告物僅得以緊貼方式設置於牆(籬)面上,不得橫跨於路、街、巷、弄等街道。
第 6 條
候選人或政黨等在本府公告指定之地區內設置競選廣告物,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在路樹、陸橋、天橋、橋樑、護坡、駁坎、變電箱、電信箱及交通號(標)誌桿,設置競選廣告物。
二、在公園、綠地、名勝、古蹟、圓環或其他法令禁止之處所,設置競選廣告物。
三、在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沿線兩側及自交流道匝道端點起二百公尺內,設置競選廣告物。
四、在高速鐵路、鐵路沿線自兩側水平淨距離一百公尺內,設置競選廣告物。
五、在各交叉路口十公尺範圍內,設置競選廣告物。
六、在交通島上插置或放置競選廣告物。
七、危害消防、逃生、公共安全、交通秩序或污染環境及違反其他法令之行為。
第 7 條
候選人或政黨等於私有空地、建築物上之門首、騎樓或牆壁設置競選廣告物,應取得所有權人之同意。
第 8 條
候選人或政黨於競選活動期間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及宣傳車輛為限。
第 9 條
懸掛旗幟及看板競選廣告物,其旗面及看板之下緣應距地面二公尺以上,不得超過地面三公尺。競選廣告物懸掛禁止使用膠帶、黏膠及漿糊黏貼。
第 10 條
候選人或政黨等設置競選廣告物應自行或派專人有效巡查管理,如有傾斜、破損、脫落等情形或經中央氣象局發布颱風警報為警戒區,應自行拆除。
競選廣告物如設置或管理不善,致損害他人生命、財產及相關權益者,候選人或政黨等應負法律責任;如致公物受損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 11 條
競選廣告物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得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處罰並拆除。
第 12 條
樹立式競選廣告物設置管理另定之。
第 13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