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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5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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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接獲來電詢問,該公司近日發現108年度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填載「本期預收款」100萬餘元,且於108年度資產負債表帳列預收貨款100萬餘元,經查銷貨之機器設備已於109年交付,惟109年度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中卻未填載於「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亦未申報於109年度資產負債表中,該如何處理?該局納保官說明,營利事業銷售商品常有預收貨款情形,於預收貨款時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帳列預收貨款,嗣交付貨品時,才認列營業收入。故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會產生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情形,應於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下調整說明其差異原因。嗣貨品交付交易完成,收入已實現,應將帳列預收貨款轉列為交易完成年度之營業收入。該局納保官進一步說明,上開營利事業銷售的機器設備已於109年完成交付,務必轉列當年度收入,如有未依規定將以前年度預收款轉列於交易完成年度之營業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額的情形,只要是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更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並就更正後增加之應補徵稅額加計利息補繳後向國稅局更正申報,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該局納保官提醒,營利事業應多加注意預收貨款情形,務必於完成貨品交付時轉列當年度收入,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及處罰。(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有應課稅的所得,除依所得稅法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該境內居住個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但其配偶如為我國境內居住者,仍應由其配偶於所得年度之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死亡,死亡人無配偶及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扶養親屬者,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綜合所得總額應包括死亡人當年度截至死亡日止,依規定應申報課稅的所得,其可減除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同法第17條之1規定,按該年度截至死亡日止的日數,占全年日數比例核算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8年8月1日死亡,因甲君無配偶及合於所得稅法規定之扶養親屬,其繼承人應於甲君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最遲至108年10月31日)申報甲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按108年度生存日數(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8月1日止,共213天)比例(213/365)計算。但如甲君遺有配偶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應由其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合併甲君之所得於次(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109年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109年6月1日)辦理結算申報,被繼承人甲君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不須按生存日數比例計算,可以全額扣除。  該局提醒,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死亡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間。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申報期限(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簡稱研發投抵辦法):為鼓勵新創企業研究發展並推動產業持續創新以維持我國經濟競爭優勢,「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訂定公司投資研究發展之支出,得提供租稅抵減之優惠,並依同條法律授權訂定「研發投抵辦法」,該項獎勵措施係屬功能性租稅優惠,大中小企業及傳統產業均一體適用,明定公司研發活動具有一定創新水準者,得適用研發投資抵減,抵減率為15%,抵減額度以不超過公司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為限。倘公司研發活動符合研發投抵辦法所規範事項均可申請適用。相關資訊請逕洽申請網站查詢https://www.moeaidb.gov.tw/external/ctlr?PRO=application.ApplicationView&id=733或洽經濟部工業局電話電話02-27541255與服務熱線0800-000256。

推動「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實施方案」:為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增加我國服務業之就業機會、擴大服務輸出及協助中小型服務業者籌資,由國發基金匡列100億元資金,專款投資國內服務業。投資範圍含資訊服務業、華文電子商務、數位內容、雲端運算、會展產業、美食國際化、國際物流、養生照護、設計服務業等。相關資訊請逕洽該計畫網站查詢http://www.issip.org.tw/ 。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為促進中小企業研發與創新,該法於103年6月4日增訂第35條,提供中小企業投資研究發展支出之優惠抵減。另同法第35條之1提供個人或中小企業以其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免計入取得年度所得額課稅,於轉讓、贈與或遺產分配時,申報課徵所得稅之租稅優惠,以協助新創事業取得所需技術,促進創新創業動能。相關資訊請逕洽網站查詢http://www.moeasmea.gov.tw/ct.asp?xItem=670&ctNode=214&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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