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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公司有什麼差異呢?公司的種類、型態這麼多種,究竟要選擇哪一種型態?新創圓夢網也專業為您分享3種公司型態的優缺點,讓你更瞭解哪一種公司類型,最適合你做創業喔!以下將帶您一次瞭解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差別,並教您如何選擇!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公司差異:
●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公司法第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公司法第二條)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前項股東人數,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增加之;其計算方式及認定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公司法第五章第十三節)
3種公司型態的差異比較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公司之優缺點
●有限公司:適用於規模較小、股東人數較少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於規模較大、股東人數較多的公司。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於規模較大、股東人數較多的公司。通常選擇閉鎖性的關鍵,是在於經營權是否鞏固,若因資金需求需引進新股東,又想鞏固經營權。
※ 後兩者可視經營情況,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即可自由轉換。
3種公司型態的優缺點比較:
●有限公司:
優點:
1.規模較大時,無須變更名稱即可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
2.經營上,基本上股東同意,董事掌握經營,無任期限制,管理責任較具彈性,維持成本較低。
3.除章程另有規定,不論出資多寡,每人均有表決權。
缺點:
1. 辦理各項登記手續繁瑣,成本高。
2. 勞務出資須鑑價報告。
3. 不可公開發行
4. 須遵守公司法及相關規定,易誤觸法律地雷
5. 股東意見分歧時,較難形成決策共識
●股份有限公司:
優點:
1.當公司持續成長,可上市櫃採股份制,股東可自由轉換持股或退出經營權。
2.以董事會為決策中心,組織調整較具彈性
3.以股份有限公司名稱,較易吸引人才加入。
4. 需要引進外部投資人或員工獎勵,股權架構可彈性調整。
缺點:
1. 須股東2人以上、董事至少1人、監察人至少1人以上,且具任期限制
2. 勞務出資須鑑價報告。
3. 組織架構龐雜,資金需求及經營壓力相對沉重。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優點:
1.企業經營與所有結合,簡化股東會與董事會權責。
2.允許在一定額度內的勞務出資不需要鑑價報告,只須全體股東同意。
3.股權彈性大,可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具有特定事項否決權特別股。
4.公司章程上可明定對股份轉讓的限制、股份不得公開發行,避免股權外流
5.適用新創事業或家族事業
6.期望擴大事業經營,保有未來上市(IPO)的可能性。
缺點:
1.須股東2人以上、董事至少1人、監察人至少1人以上,且具任期限制
2.不可公開發行,如想公開發行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轉換為股份有限公司。
3.股權轉讓受限,不會有新股東
4.欠缺監督機制易使公司經營產生問題
(資料來源:新創圓夢網整理)
開公司如何選擇公司型態? 挑選3重點
1.有限公司:由1人以上股東所組成,股東組成人數較簡單,但是當要進行股份轉讓、變更公司章程等決議都須經過其他股東同意,股東意見分歧時容易造成公司決策延宕,在此一公司架構下,需要特別審慎選擇股東。
2.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人以上自然人股東或1人以上法人或政府股東,公司成立一年後,股份原則上就可以自由轉讓,公司重要事項表決為股東多數決,未來公司若有募資需求,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會是比較好的選擇喔!
3.閉鎖性股份公司:可以透過技術出資保障資金較少的股東,也能夠設立章程限制股份轉讓,但對創投或投資人來說,無法自由轉讓股份容易降低投資的意願。
公司該設立哪種型態,需要依照新創事業的規模、產業性質、未來的發展策略等等來進行評估,如有考慮融資、募資等方式來籌措資金,也須列入考量,建議可進一步網路預約創業諮詢或致電創業諮詢服務專線:0800-589-168分機3申請專業顧問免費諮詢。
資料來源:新創圓夢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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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司收到國稅局函文要求提示扣繳相關文據及帳冊,推測因是我司與部分員工有糾紛遭檢舉高薪低報,請問若此情況被國稅局查得,國稅局通常會如何處理?我司又該如何因應?國稅局會通知勞保局嗎?謝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依公司法第237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可按「本期稅後淨利」或「實際分派數」為提列基礎。營利事業如係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提列基礎者,自辦理108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起,應變更以「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作為基礎,但可延至109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開始適用。 該局說明,因應會計準則變革,營利事業之財務報導期間開始日於105年1月1日以後者,應一律編製「綜合損益表」,該表包括「本期稅後淨利」及「其他綜合損益」兩部分,而「其他綜合損益」中,其屬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並非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之範圍,俟計入「本期稅後淨利」再轉入保留盈餘,始為當年度可供分配之盈餘;其屬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如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等),嗣後直接轉入保留盈餘,則屬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之範圍。是經濟部以109年1月9日經商字第10802432410號函(以下簡稱經濟部109年函釋)修正法定盈餘公積如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提列基礎者,可自108年度起變更為以「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作為基礎。營利事業依前開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3款規定,得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作為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綜合損益表之本期綜合損益總額100萬元,包含本期稅後淨利70萬元及其他綜合損益30萬元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10萬元及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20萬元),於109年6月股東會承認財務報表並決議108年度盈餘分配議案時,倘該公司依原提列基礎按本期稅後淨利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提列金額為7萬元【=70萬元×10%】;倘選擇當年度適用經濟部109年函釋規定,則可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為8萬元【=(70萬元+10萬元)×10%】,於110年5月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今(109)年決議108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時,可參酌經濟部109年函釋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亦可延至109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開始適用,並據以申報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請營利事業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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