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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並兼顧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原則,修正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後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擇一適用,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今(109)年報稅即可適用。該所說明,108年度薪資所得計算除原有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外,另得選擇檢附必要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之方式,可減除的必要費用應符合(1)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2)實質負擔、(3)重大性及(4)共通性等4大原則,規範3項必要費用及認列方式如下:(一) 職業專用服裝費:從事職業所必需穿著且非供日常生活穿著使用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3%為限。(二) 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薪資收入總額3%為限。(三) 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之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3%為限。該所特別提醒,薪資所得者採減除必要費用方式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填具薪資費用申報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如依規定減除必要費用合計金額低於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者,得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方式申報,並免檢附證明,以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Q:公司找個人簽約代辦某地建築規費,合約內容包含建築師簽證及相關代辦費,履約後支付給個人之服務費用,是否依兼職薪資所得申報;該情形是否不涉及「個人一時貿易所得」之定義,謝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8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自109年5月1日展開,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財政部公告展延申報期間至6月30日,請多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計算支出比例及課稅所得額。 該局就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案件,彙整申報應注意事項及常見疏漏樣態如下,提供機關團體參考:一、獲配國內營利事業的股利或盈餘不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依免稅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得先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數,再依法課徵所得稅。惟自107年1月1日起,機關團體計算上開不足支應金額時,有關「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得扣除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或盈餘。二、資本支出重複認列:機關團體購置建物、設備等固定資產,在購置當年度計算課稅所得額時,已將購置成本全額列為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資本支出,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者,該資產不得再分年提列折舊列報為各年度之支出,以免造成同筆固定資產成本重複列報支出。三、盈虧互抵未符合要件: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亦即虧損年度及申報扣除年度均屬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且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自以後1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至於非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則無該虧損扣除規定之適用。 該局提醒,為免外出時人潮聚集,增加新冠肺炎感染風險,使用網路辦理機關團體結算申報,安全、方便又防疫。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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