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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配偶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另每年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內之財產亦免課贈與稅。但若以上的贈與行為係發生於贈與人(即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對象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人,則申報遺產稅時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指出,稅法上允許合法的節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又依同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免課贈與稅。惟基於租稅公平合理,防止規避遺產稅的課徵及累進稅率的適用,所以同法第15條另特別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渠等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匯款1,000萬元贈與配偶乙君,同年亦匯款200萬元贈與兒子丙君,因贈與乙君之財產為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而贈與丙君之財產未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屬免稅之贈與,故甲君107年度並無須繳納贈與稅。若甲君於108年死亡,因贈與配偶乙君1,000萬元及贈與兒子丙君200萬元共計1,200萬元,核屬甲君死亡前2年內所為之贈與行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即應將甲君生前1,200萬元之現金贈與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視為遺產」之規定,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有贈與行為,尤其是對配偶等特定近親所為之現金贈與,縱使贈與時是不計入贈與總額或免稅之贈與,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
為提升電子化服務效能,減少徵納雙方依從成本,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機關團體申報及決(清)算申報等案件外,營利事業得採用網路或媒體向所在地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所得稅調帳查核案件,如於稽徵機關所定提示帳簿資料期間或核准提示帳簿展延期間內,以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完整帳簿電子檔案者,得適用下列獎勵:一、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免再提示憑證供核。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得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者。(二)當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全年所得額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三)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三、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可多加利用網路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省時、減紙並享有多項優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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