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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因買受人違約,逕予解除契約,並?入依約定之違約款項,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產生之違約金性質,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款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建設公司因買受人未依約定時程繳付土地價款,依約通知買受人解約,並?入買受人依約定之違約款項,因不動產所有權以登記為要件,買受人在未取得該土地產權前,其支付之土地價款係為取得土地之權利,嗣因解除土地買賣契約關係,建設公司依約沒入之款項已非屬銷售土地之代價,應將原開立預收土地款之免稅統一發票收回,並重行開立違約金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A建設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他收入-土地違約金收入時,經A公司說明土地違約金收入係106年與B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嗣因B君未能依約定之時程付款,依約對B君寄發存證信函並解除契約,A公司依約定沒入契約總價款之15%以為違約金,並退還B君已支付之土地價款扣除前開土地違約金之餘額,A公司將前開土地違約金收入列報其他收入,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經該局進一步查核,A公司於收取土地價款時,已依規定開立預收土地款之免稅統一發票,嗣因解約而?入契約總價款15%之金額,屬違約金性質,非A公司銷售土地之代價,係屬與銷售行為有關之銷售額,A公司未依規定將原開立預收土地款之免稅統一發票收回,重行開立違約金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核認A公司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核定應補徵營業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建設公司因買受人違約所?入之預收土地價款,應依規定開立違約金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其他收入,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97年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604136230號令及財政部73年7月5日台財稅第55300號函規定,決算申報期間之起算日,應為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而清算申報期間之起算日,則為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9月30日經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嗣於109年10月2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期為109年10月5日,嗣甲公司於同年11月30日清算完結。甲公司應依前揭規定,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即自109年10月6日起算至11月19日止),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並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即11月30日起算至12月29日),辦理清算申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依規定辦理決算、清算申報,並注意決、清算申報期間之計算,以免因申報期間計算錯誤致逾期申報,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當年度如有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得時,如個別加計項目有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損失可供扣除,應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6項規定,依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扣除,不能自行選擇扣除年度及金額。 該局說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立法目的,在使納稅義務人繳納最基本之稅額,以避免國家租稅減免規定,導致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額偏低,甚至不用繳納稅額之不合理現象,但為求衡平,也准予減除該項所得經稽徵機關核定之5年內損失,不過,決定損失扣除之順序及遞延是有法令規定的。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投資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課稅所得額為0,因當年度有出售持有滿3年的證券交易所得9,000萬元,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計算基本所得額。甲公司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將證券交易所得9,000萬元減除103年度出售證券交易損失1,600萬元,因係屬出售持有滿3年之股票,依規定以其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3,700萬元,申報繳納基本稅額438萬元〔(基本所得額3,700萬元-50萬元)*12%〕。 該局查核時發現,甲公司104年度申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5,800萬元,也有出售持有滿3年的證券交易所得1,636萬元,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直接將課稅所得額加計證券交易所得,申報基本所得額為虧損4,982萬元。但依規定,甲公司計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時,必須要將當年度的證券交易所得1,636萬元先扣除103年度的證券交易損失1,600萬元,因此,該局認定甲公司103年度證券交易損失已於104年度扣除完畢,106年度已無餘額可扣除,核定甲公司106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為4,500萬元,應繳納基本稅額534萬元〔(基本所得額4,500萬元-50萬元)*12%〕,補徵稅額96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依法令規定正確計算基本所得額(詳附表),以免申報錯誤而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ACC711CEV55CE
那些開支進項不能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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