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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9 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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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水電瓦斯費的單據抬頭不是公司,但是地址是公司營業地址沒錯,所以想請問營所是否能入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貨物,嗣後因買受人未依約定按期付款,由出賣人取回貨物再行出售者,該次銷售行為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規定,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交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是以,營業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貨物,嗣後因買受人未依約定按期付款,由出賣人取回之標的物,其所有權仍屬出賣人,該標的物於再行出賣時,係屬另一個銷售行為,出賣人應就再行出賣的價金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附條件買賣交易未能收回的價款部分,如係採分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者,應免再依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該交易如係於收取第1期價款時按全額一次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者,其未能收回的價款部分已報繳之營業稅,得由營業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實扣減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機器設備30萬元給乙,雙方約定分6期收款及開立統一發票,每期收5萬元,合計30萬元,惟乙僅支付2期即未再付款,甲公司乃依約定收回該機器嗣後再轉售給丙,銷售價格為22萬元,甲公司應就再行出售的價金22萬元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至未能向乙收回的價款20萬元部分,免再依約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又本案甲公司如係與乙約定於收取第1期價款時按全額3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者,其未能收回的價款20萬元部分所報繳之營業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扣減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採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的營業人如有因買受人違約而取回貨物另行轉賣他人情事者,請留意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已實現者為限,即必須是被投資公司因營業虧損,經減資彌補虧損或合併、破產、清算,致原出資額發生折減,始得列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於被投資公司發生營業虧損後始投資或增資被投資公司,嗣被投資公司隨即減資彌補虧損或合併、破產、清算,則該次投資或增資之出資額並未因此折減,亦即該次投資或增資之損失並未實現。       該局舉例,乙公司(被投資公司)因營運不善有鉅額虧損,決議先增資後同日隨即解散、清算,嗣甲公司參與該次增資後,將乙公司辦理清算結果實際分配金額不足其參與該次增資之出資額部分,於乙公司清算完結年度列報為投資損失。因甲公司所列報之投資損失,非屬其參與該次增資後,乙公司因營業虧損而致參與增資之出資額發生折減之損失,並不符合投資損失認列要件,爰予調減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或合併、破產、清算,應留意原出資額折減之損失,如係於參與投資及增資前被投資公司已發生之營業虧損所致,不得列報為投資損失,以免遭調整補稅。資訊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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