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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想請問問題如下: 1.取具教育訓練公司之進項發票, 該發票依據勞動部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申請政府補助, 其是否可扣抵進項稅額? 2.只開立一張發票的情況下, 因該計畫只補助50% ~70% 的訓練費, 是否可針對剩餘的金額申報進項稅額? 3. 若請對方針對同一訓練課程開立兩張發票, 一張用於入帳訓練費並扣抵進項稅額, 另一張入帳訓練費但不扣抵進項稅額並申請勞動部補助 該行為是否合規? 謝謝。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非居住者)之應扣繳所得,已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扣繳稅款者,得於上開期間內利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惟逾期申報案件,仍須採取人工或媒體申報方式辦理。該所進一步說明,申報期限內如發現申報資料錯誤,可透過網路重新上傳,網路申報係以最後一次上傳申報資料為準,後面上傳的資料會覆蓋前次申報的資料,是同一給付日期之所有所得資料應合併於同一檔案後再上傳申報,避免後檔覆蓋前檔造成短、漏報或申報不實等違章情事。 另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因未達起扣點而未經扣繳稅款者,及適用租稅協定之案件,亦可利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扣繳義務人可多加利用網路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以節省時間及人力成本。 該所提醒,扣繳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 https://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申報系統(IMX系統)軟體,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作業。資訊來源: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交易預售屋或購屋預約單(紅單)賺取之價差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申報實現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該局說明,個人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係出售預購之房地產權登記「權利」,與一般出售房地不動產不同,該「權利」之買賣如果有獲利,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及移轉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該局舉例,甲於108年10月向建商購買一戶預售屋1,000萬元,於108年12月以1,200萬元將該「權利」轉售給乙,並向建商辦理換約手續,由甲支付換約手續費用20萬元,乙於109年4月將尾款交付予甲,則甲應將交易增益180萬元(1,200萬-1,000萬-20萬)計入出售權利收取尾款之日所屬年度即109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轉讓預售屋之情形,應妥善保存預售屋讓渡書或契約書,及必要成本費用(例如:仲介費、廣告費、換約手續費等)憑證正本,並留意將買賣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倘有應申報而未申報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符合在稽徵機關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已自動補報者,可以免罰。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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