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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來電詢問:因欠稅名下不動產已被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為什麼行政執行分署又扣押她的薪資?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可以對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可以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不過禁止財產處分主要目的是在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規避強制執行的稅捐保全措施,應納稅捐未繳,稅捐稽徵機關還是會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該局說明,行政執行分署為儘速徵起欠稅,以落實公權力維護公平,可以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對納稅義務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金融存款、其他債權等),優先採行查扣義務人對第三人的金錢債權,如存款、薪資、其他金錢債權,執行標的並不限於遭禁止處分的財產。如納稅義務人欲解除財產禁止處分,還是要先繳清欠稅或提供擔保,稅捐稽徵機關才會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的登記。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的繳款書,應優先檢視核定內容有無錯誤,如正確無誤,儘速於期限內繳納,以免財產被禁止處分及遭移送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得不償失。(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Q:營業人在結束營業後,餘存之資產及貨物,是否要報繳營業稅?
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坊間租車業者藉此打出「用租的比用買的還划算」促銷廣告,吸引營業人將乘人小客車改以租賃方式取代購買,以獲取租金之進項稅額來扣抵銷項稅額。但財政部於111年1月7日發布令釋,乘人小客車有5種情形,其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在規劃購買或租賃車輛時,要注意納入考量。該局表示,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釋,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2.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3.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5.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南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與租車業者訂立合約,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扣抵,將依上述規定實質審認,與合約外觀為「租賃」無關。舉例來說:A公司與租車業者訂定租賃合約,約定以每月1萬5千元承租1輛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租期3年屆滿後,該輛汽車即無條件歸A公司所有,此種租賃方式即屬於分期付款買賣性質,A公司每月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至於營業人承租非屬前述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同時符合1.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及2.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等2項要件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該局最後提醒,營業人視各項需求規劃租車好還是買車好,雖租稅誘因是考量因素之一,還是要仔細審酌租約內容實質是否符合可扣抵之規定,以免喪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之租稅小確幸。(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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