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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7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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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首先,非常感謝許會計師及陳會計師的專業回覆。有關本公司(中古車買賣商)、甲個人(承租人)及格上公司(租賃公司)之交易模式及車輛所有權補充如下: 甲個人原係以資本租賃方式,向格上公司租購車輛,租賃期間到期後將無償移轉給甲個人。惟現今該租賃期間尚未到期(車輛所有權仍登記在格上公司),本公司想購買該車作為出售使用,總支付金額為150萬(支付甲個人100萬及支付格上公司剩餘租賃款50萬),而格上公司僅能就收到的剩餘租賃款開立50萬發票。車輛所有權之所以由格上公司直接移轉本公司,係因若先由格上移轉至甲個人,再由甲個人移轉至本公司,過戶次數太多恐會影響未來出售價格。 現遇到問題1.是若格上開立50萬發票抬頭為本公司,則本公司支付甲個人100萬是否可依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設算進項稅額扣抵? 問題2.或是請甲個人提前償付格上公司剩餘租賃款後,本公司再支付150萬給甲個人購買該車,但車輛所有權不先過戶給甲個人,而是由格上直接移轉至本公司(避免過戶次數影響往後售價),則本公司在支付甲個人150萬是否可依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設算進項稅額扣抵? 本人了解此問題未必有絕對答案,已詢問過分局及總局都是比較建議已問題2的方式處理(1.與2. 相較之下),且稅局諮詢人員認為,因營業稅法第15條之1並無要求所有權登記(即登記在甲個人)為要件。 問題有些冗長,若有表達不清再請見諒,也先感謝各位專業的會計師撥空回答,感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聘僱外籍員工給付薪資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區分所得人之身分為我國境內居住者或為非居住者,分別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條及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係指「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者」(即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設有戶籍,且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我國境內」)及「在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而前開規定以外之個人,則屬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扣繳單位給付「居住者」薪資,扣繳義務人可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稅款,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1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扣繳單位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扣取18%稅款,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1.5倍(新臺幣35,700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稅款,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使扣繳義務人明確判斷聘僱之外籍員工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以利扣繳作業,財政部67年1月20日台財稅第30456號函規定,可由外籍員工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若外籍員工護照簽證所載居留期間不超過183天,或未提供居留證以證明其在一課稅年度將居留183天以上,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扣繳率扣繳,該外籍員工將來如在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實際居留超過183天時,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並以原扣繳稅款抵繳結算申報之應納稅額。  該局提醒,所得人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所適用之扣繳率、繳納代扣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的時限均不同(詳附表),請扣繳義務人留意依相關規定辦理。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租房屋所收取之租金,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租賃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將補稅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收取之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倘未能逐項列舉者,可適用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按全年租賃收入之43%扣除必要費用。財產出租,另外收有押金或任何類似押金之款項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7年度將房屋出租予乙君,約定每月租金50,000元並收取押金360,000元,甲君應申報租賃所得為344,134元〔(50,000元×12個月+360,000元×1.04%)×(1-43%)〕。然甲君於該年度漏未申報租賃所得,經該局查獲補徵稅額41,296元並處罰鍰20,648元。       該局特別提醒,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短報情事者,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個人如有出租房屋取得租金,請確實依據相關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被查獲而遭補稅處罰。(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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