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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完成投資,且該投資達100萬元,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更正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退還溢繳稅款。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完成投資之日係指最後一筆投資日,投資日認定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建築物:(一)購買者,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二)興建者,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期為準。分期興建者,以各分期興建完竣驗收日期為準。二、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者,以各分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三、技術:以取得日期為準。其所購置技術屬系統整體設備不可分之一部分者,得依前款規定認定之。國稅局舉例說明,A公司會計年度為曆年制,107年度未分配盈餘1,000萬元,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購置機器設備,於108年10月30日交貨並支付120萬元,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申報減除120萬元,餘額按未分配盈餘稅率5%計算,須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44萬元【(1,000萬元-120萬元)*5%】;嗣於申報後,又添購機器及貨車,並分別於109年10月1日及110年7月1日交貨並支付款項250萬元及300萬元,符合實質投資規定,得自最後一筆投資日(110年7月1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670萬元【120萬元+250萬元+300萬元】,退還溢繳稅款27.5萬元【44萬元-(1,000萬元-670萬元)*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業經加工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時,應依法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銷售未經加工或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或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原始)產物及副產物,免課徵營業稅。惟該產物及副產物業經加工程序,已變更其原始性質,則非屬「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免稅貨物範圍,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超市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玉米,係屬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所稱「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農產物,銷售時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惟將玉米煮熟並以真空包裝,或將玉米粒裹上奶油,經過加熱、爆開,加入焦糖、食鹽等調味料製成爆米花等,既經加工處理,其於銷售時均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之產品如屬已加工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時,應留意勿將應稅統一發票誤開為免稅統一發票,倘因此構成漏稅,除應補稅外還會受罰,不得不慎。(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經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之營業人(下稱營養午餐營業人),倘有銷售非屬營養午餐之貨物或勞務,且該部分之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者,依規定得由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全部銷售額;如該部分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應自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當期,連同經營學校營養午餐部分之全部銷售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局舉例,營養午餐營業人經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餐點,每月銷售額40萬元,另有對外銷售餐盒每月銷售額10萬元,則稽徵機關就營養午餐營業人該月銷售額50萬元,按營業稅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如營養午餐營業人對外銷售餐盒每月銷售額3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依規定該營養午餐營業人應自稽徵機關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當期,就其全部銷售額70萬元,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營業稅稅率5%報繳營業稅。該局提醒,營養午餐營業人兼營其他業務部分之銷售額,倘已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營業人應連同經營學校營養午餐部分之全部銷售額,併同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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