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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成立公司行號 台中南屯財報驗資會計服務推薦 台中申請有限公司會計師事務所
2023/03/2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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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為掌握營運的商機,接獲客戶訂單時,若因自家工廠產能不足、作業人力短缺,抑或僅經營商品買賣業務等特殊情形而確有委外加工必要,該等委外加工的支出在列報為費用時,應特別注意齊備相關證明文件,以免日後產生爭議。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經營業務範圍內所需要的各項實際支出,只要取得合法憑證,且未逾稅法所訂限額,原則上都可列報為費用。所以,當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必須委外加工,列報加工費用時,除應注意要取具實際受託加工廠商開立的合法憑證(如:進貨發票外,另外也要注意保存如雙方加工合約、受託加工廠商簽收收受原料之證明資料或託工原料之出庫單、交運單、託工成品入庫單、委外加工部分之直接原料明細表等加工紀錄證明文件),就可以檢具申報為加工費。國稅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加工費時,除了要有加工事實外,還要注意核對所取得加工費憑證的開立廠商是否和所委託之加工廠商相符,更要保留足資證明之相關憑證及給付證明,切勿任意取得無交易事實之憑證列報,否則,一經查獲有虛列成本費用等情事,將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除應依規定取有憑證及不得超過稅法規定的限額外,尚必須證明與業務有關,始得列為費用。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營利事業因業務上直接支付的交際應酬費用,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在不超過規定的限度內,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又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故營利事業列報的交際費,縱然取具憑證且未超過稅法規定的限額,但如無法證明與業務有關,仍不得列報為費用。  該局舉例,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交際費中有200萬餘元係購買禮券及高級手錶等支出,經甲公司說明乃為拓展業務,餽贈客戶及供應商的公關支出,已取具百貨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且未超過稅法規定的限額,惟甲公司未能提示贈送對象、數量、金額等明細資料及與業務有關的證明文件,故遭剔除。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支出,除應注意取具合法憑證及在限額內列報外,尚須證明與業務有關,以免遭調整補稅。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大樓(廈)管理委員會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的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其收取的租金收入係屬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依法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如大樓(廈)管理委員會經稽徵機關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按查定課徵方式計徵營業稅;惟如每月租金收入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自行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大樓管委會於108年7月出租大樓外牆給乙公司懸掛廣告,約定每月租金15萬元,甲大樓管委會經轄區稽徵機關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按查定課徵方式計徵營業稅的營業人,適用營業稅稅率1%,稽徵機關將按季填發繳款書計4,500元(15萬元×3個月×1%)通知繳納營業稅。該大樓管委會於108年10月再出租屋頂給丙公司架設通訊基地台,約定每月租金20萬元,所以自108年10月起,每月銷售額合計35萬元(15萬元+2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其應自108年10月起使用統一發票並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大樓管委會如有將大樓的外牆、屋頂、陽台等出租,未辦理稅籍登記,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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