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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私人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與政府單位合作提供長期照顧服務,除按相關規定申請補助外,另有依衛生福利部公告「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以下簡稱長照給支付基準)」之規定,向服務對象收取部分負擔。惟近來發現,有部分機構僅申報政府補助款收入,未將民眾自付的部分負擔款項列為收取年度收入,涉嫌漏報所得額。該局進一步說明,按長照給支付基準規定,照顧及專業服務的部分負擔比率為一般戶16%、中低收入戶5%、低收入戶由政府全額補助。以適用到宅沐浴車服務—第2型照顧組合(編號BA09a)者為例:給(支)付價格為新臺幣(下同)2,500元,若服務對象為一般戶,自付部分負擔為400元,政府補助為2,100元;若服務對象為中低收入戶,自付部分負擔為125元,政府補助為2,375元;若服務對象為低收入戶,政府補助為2,500元,然不論服務對象身分為何,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應列報收入皆為2,500元。該局再次提醒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列報當年度收入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為協助中小企業拓展國際市場,提供各項輔助計畫,簡述如下:
透過委託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相關法人團體,以及補助公協會團體及個別廠商等方式,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與力量共同推動各項專案計畫,以及辦理貿易金融業務,期有效協助廠商拓展海外市場。此外,為配合「貿易法」將公司或商號拓展貿易納入補助對象,亦補助公協會及委託外貿協會籌組參展團或拓銷團參加國際展覽。另每年均委由外貿協會於世貿及南港展覽館辦理超過30項專業展及各項邀訪與媒體訪問,協助業者增加曝光。相關資訊請逕洽國際貿易局網站http://www.trade.gov.tw/,連結「廠商拓銷資源」查詢各項補助及推廣計畫訊息。
「臺灣服務貿易商情網」:網站彙整服務業國際展覽及持續曝光媒體宣傳,蒐集最新全球即時商情發展與分析、各國市場商機資訊、全球服務貿易趨勢、國內外商展訊息與服務、我國政府相關法規、輔導措施和資源以及研發成果等經貿資訊,相關資訊請逕洽網站http://www.taiwanservices.com.tw/。
「臺灣產業形象廣宣計畫」項下之「臺灣品牌企業加強海外行銷推廣」補助:為協助臺灣品牌企業加強海外行銷推廣,以拓展國際市場,提升品牌國際知名度,特針對具主題性、創意性之海外行銷推廣活動給予經費分攤。相關資訊請逕洽計畫網頁http://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043&pid=437684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為強化中小企業行銷服務,促進發展與提升經營效能,提供多元化輔導措施,簡述如下:
「推動中小企業智慧領航拓銷國際計畫」: 為協助臺灣中小企業運用創新科技,達成智慧網實行銷於國際市場,進而帶動臺灣行銷價值生態系創新服務新商機。將建立國際加速器及中大型企業的定向育成,培養育成國際化能量、建立海外拓銷人才,強化跨國育成辦理,進而促進更多中小企業以創新經營模式朝向海外發展。相關資訊請逕洽計畫網站http://info.moeasmea.gov.tw/。
「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數位學習網站:提供近千門免費數位課程,協助創業者掌握奠基與發展提升相關知能,其中包含行銷流通之課程內容及各項輔導資源協助中小企業拓展海內外行銷運用,可免費登錄學習。詳細課程資訊與簡介請逕洽網站http://www.smelearning.org.tw/。
「建構國際育成創業加速生態系統計畫」:協助新創公司進行為期3至6個月之短期育成加速服務,包括:導入國內外中大企業定向育成(Mentoring)合作、連結國內外創投及天使資金(Funding)與強化國際加速器網絡鏈結(Networking)等服務,並提供跨界跨域產品實證(Product/Market-Fit),來協助具潛力之優質中小企業快速發展適合之商業模式,打入中大型企業或國際企業供應鏈及價值鏈,並拓展國內外市場通路,以取得商機。
「新創圓夢網」網站:提供剛起步的創業者各項輔導資源與平臺通路。相關資訊請逕洽網站http://sme.moeasmea.gov.tw/startup/。
文化部為鼓勵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並輔導行銷推廣,辦理多項補助計畫,簡述如下:
「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計畫」:補助類別包括研發生產與品牌行銷組、市場拓展組、一源多用組、跨界創新組等,主要係為扶植優質及具有潛力之文化創意產業業者,促成文化創意產業之跨界合作。詳細資訊請逕洽計畫網站https://grants.moc.gov.tw/Web/index.jsp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因停業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依規定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取得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上開折舊數額應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該局舉例說明,某海事工程公司,於數年前購入3艘船舶,帳列固定資產,採平均法提列折舊,前幾年因景氣不佳,營收下滑,公司不得已申請暫停營業,船舶遂閒置港邊,然疫情期間,船運海上服務需求增加,閒置的船舶行情瞬間水漲船高,公司將之出售,產生高額的資產處分利益,公司計算出售損益時,未將停業期間船舶按年提列之折舊費用自未折減餘額中扣除,致高報未折減餘額、低報該資產處分利益及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70萬餘元,補稅30萬餘元。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固定資產之估價,以自其取得實際成本中,按期扣除折舊之價格為標準;另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而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依此,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因停業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因未實際供生產使用,其折舊費用為零外,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者,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分年繼續提列折舊,不得中斷。(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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