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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是屬於獨立法人且以營利為目的,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如係以借入款項轉貸他人,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初將自有資金100,000,000元無息貸與公司股東使用,截至110年底股東尚未還款,甲公司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計算利息收入2,366,000元(即100,000,000元*110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366%),若甲公司資金來源屬借入款項,則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就相當於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差額,調減利息支出。 該局呼籲,公司如有資金無償貸與他人的情形,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以免遭調整補稅。(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Q:要報營所稅 因為進貨是從大陸沒有合格憑證 營業額未超過3000 打算用書審的方式,平常營業額5%都有繳稅 ,進貨成本的部分該列到哪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督促營利事業誠實申報,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報所得額,即使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規定之倍數,處以2倍以下或3倍以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500萬元,嗣經查獲短漏報其他收入200萬元,致短漏報所得額200萬元,並重行核定全部課稅所得額為虧損300萬元,雖無應納稅額,惟依前揭規定,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200萬元,按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率20%計算之金額40萬元(200萬元×20%),處2倍以下罰鍰,因超過上限9萬元,故處罰鍰9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遭受處罰。倘有未依規定辦理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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