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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稅籍登記須知
2013/06/15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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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稅籍登記? :
由於網路拍賣業者的營業場所屬性特殊,並不像傳統商家需要辦公室或店面,因此,財政部目前僅輔導網拍賣家從事「稅籍登記」。所謂「稅籍登記」,就是營業人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稅籍,可供報繳營業稅、營所稅及個人所得稅之用。
賣家若是營業額每月低於20萬元的行號,記得主動向國稅局提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申請。國稅局接獲申請會考量實際情形,決定賣家是否為小規模營業人。這時申請人多半要提出營業規模小於20萬元的證明,例如:每個月交易的存摺,且其交易數未達20萬元的證明。
賣家要注意的是,如果提出證明時,未申請營業登記而自行營業產生的漏繳稅,存摺可能成為國稅局要求補稅的最佳證明。賣家應趁政府輔導期時(六個月以內)主動申報登記,以利未來網路交易的營業活動進行。
小規模的賣家可以直接向營業所在地的國稅局營業稅股辦理設籍課稅,此時仍可取得統一編號及稅籍編號。不過,由於您的行號名稱未向縣市政府登記(沒有辦法營業登記),就無法取得該縣市的名稱專用權,未來您的行號名稱有可能被別人登記走,屆時您的行號恐怕被迫更名。
設籍課稅營業人申請設立營業登記流程圖
適用本流程圖之營業人,例如:
1. 商業登記法第5 條規定免辦商業登記之營業人(攤販、家庭農、林、漁、牧業者、家庭手工業者、民宿經營者及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2.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3.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4. 獨資及合夥組織因法令限制未便申請商業登記,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5. 不具備分公司設立要件之公司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例如公司所屬門市部、營業所、辦事處等),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填具設立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稽徵機關收件審理、調查,就書面資料(或實地勘查)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大店戶)或查定課徵(小店戶),並核復營業人
使用統一發票(大店戶)請領統一發票申辦設立應檢附文件
1. 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業人
(1)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1 份,分公司負責人與總公司不同時加授權證明文件。
(2) 合夥組織者,其合夥契約副本(影本)1 份。合夥人為未成年人者應檢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件,但已結婚者免附。
(3) 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及股東名冊(公閞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以董事、監察人名冊代替)。(分公司或外國公司免附)
2. 其他組織
(1)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1 份。
(2) 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組織章程等影本各1 份。
(3) 經營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影本1 份。
3. 未辦商業登記之獨資、合夥組織,除應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1 份外,應檢送下列附件:
(1) 合夥組織者,其合夥契約副本(影本)1 份。合夥人為未成年人者應檢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件,但已結婚者免附。
(2) 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獨立營業者,應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1 份。但已結婚者免附。
(3) 法定代理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營商業者,應附法定代理人證件1 份。
(4) 經營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影本1 份。
4. 不具備分公司設立要件之公司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例如公司所屬門市部、營業所、辦事處等)
(1)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1 份。
(2) 經營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影本1 份。
5. 總機構所屬對外營業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申請登記時,應檢附總機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未對外營業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之報備,由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受理後,副知該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稽徵機關。
非本人洽辦時,請檢附委託書,並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供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