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檢所加強管制營造工程之工作場所
2013/05/23 21:42
瀏覽731
迴響0
推薦2
引用0
勞動檢查法第26條第1項第6款,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工作場所。其前述未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這是政府為了協助承包商在指定較具高危險作業時能夠獲得檢查機構協助審查,提供承商更具思維考量如何強化安全工作面的一項優良法定制度,承商應該以正面思考如果構想更安全的作業方式,監造單位也應該協助承商做好工程安全,我們都希望承商能夠平平安安完成工程並賺取應有利潤,畢竟堅持「平安就是福」是我一貫立場,如果承商都能將工作的師父們當做自己最親的人看待,時時刻刻替他們著想,這個社會會很祥和。◎◎◎◎◎◎
各位好友:請來幫我粉絲專頁按贊ㄜ!
• https://www.facebook.com/labor11◎◎◎
中華勞促會 盛情邀您來加入facebook中華勞促會社團
更多的消息在↓
http://blog.udn.com/mrlin678
本會官網!http://www.labor-p.com

你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