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英九曾經在美國唸過法律,因此他對美國憲法的解讀方式讓我很驚訝。我先將1951年美國憲法第22修正案相關部分的原文以及中文翻譯列出如下,再來解釋為什麼我說馬英九對美國憲法的解讀方式不正確。
美國憲法第22修正案相關部分:
No person shall be elected to th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more than twice, and no person who has held the office of President, or acted as President, for more than two years of a term to which some other person was elected President shall be elected to th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more than once.
﹝無論何人,當選擔任總統職務不得超過兩次;此外,無論何人,於他人當選總統任期內擔任總統職務或代理總統兩年以上者,不得當選擔任總統職務超過一次。﹞
為了方便說明,我們可以將以上條文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規範經由選舉當選為總統的人,這種人經由選舉擔任總統職務最多可有兩次;第二部分是規範並非經由選舉而擔任或代理總統職務的人,如果擔任或代理總統職務超過兩年,這種人只能再經由選舉當選總統一次。違反以上兩個部分的任一部分都不行。
第一部分的規範只計算當選總統的次數,和當選總統後任期是否做滿無關,換句話說,如果第一次當選總統後只做了一年總統就辭職,這個人只剩下另一次當選總統的機會,就算第二次當選總統後也只做了一年總統就辭職,這個人以後還是沒有機會再當選總統了。
和任期有關的是第二部分,但這部分只適用於並非經由選舉而擔任或代理總統職務的人,例如總統因故去職,副總統繼任就屬於這種情況。在此情況下,如果繼任總統職務的時間超過兩年﹝也就是任期過半﹞,那就算是做了一任總統;如果繼任總統職務的時間沒有超過兩年,那就不算。以實例來說,1963年甘迺迪﹝John F. Kennedy﹞於總統任內去世,詹森﹝Lyndon Johnson﹞繼任總統並完成剩下來一年多的總統任期,由於未滿兩年,詹森因此不受只能再經由選舉當選總統一次的限制,詹森後來贏得1964年總統選舉,但1968年總統初選時由於當時反越戰聲浪高漲,詹森黯然退出。
現在我們以美國憲法來看馬英九參選下屆國民黨主席是否“合法”。馬英九分別於2005年和2009年當選國民黨主席,因此,依據美國憲法第22修正案第一部分的規範,馬英九已經達到了當選次數的上限,不能再參選了。即使他在2005年第一次當選後任期未過半即請辭,但由於這未過半的任期並不是他繼任別人的任期而來,因此並不適用於美國憲法第22修正案第二部分的規範。所以,美國憲法第22修正案完全不能支持馬英九具有參選連任的資格。
其實,以美國憲法或民進黨黨章來“證明”馬英九參選下屆國民黨主席的適法性是很荒謬的,馬英九又不是要選美國總統或是民進黨主席,把別人的規章搬出來能夠證明什麼?馬英九想要參選的是國民黨主席,只要國民黨黨章沒有限制他不能再參選就好了,要連任幾屆都是國民黨的家務事,外人沒有插嘴的餘地。可是,一旦馬英九自己把美國憲法搬出來,那麼,不能準確的解讀反而像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了。
參考資料:
1. 馬英九搬美憲法 證明可參選黨魁 | 政治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7655287.shtml#ixzz2IpdW7G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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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國憲法或民進黨黨章來“證明”馬英九參選下屆國民黨主席的適法性是很荒謬的,馬英九又不是要選美國總統或是民進黨主席,把別人的規章搬出來能夠證明什麼?馬英九想要參選的是國民黨主席,只要國民黨黨章沒有限制他不能再參選就好了,要連任幾屆都是國民黨的家務事,外人沒有插嘴的餘地。可是,一旦馬英九自己把美國憲法搬出來,那麼,不能準確的解讀反而像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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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這句話就夠了。 畫蛇時加了腳,反而不像蛇了。
挑剔一下,美國憲法第22修正案是美國國會1947年通過的,1951年生效(足夠的州議會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