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胡金市之妻) - Henry の觀點論壇 - udn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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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Hen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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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有價證券(胡金市之妻)
    2008/10/14 0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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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字號】

    87年度台上字第 3047 號

    【裁判日期】

    87/09/10

    【案由】

    偽造有價證券

    【相關法條】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七號

    上 訴 人 高美花

    林天仁

    高明雄

    周正德

    陳清德

    郭明來

    林花玉

    高玉賓

    石褡謨

    徐花枝

    周阿香

    被 告 朱 禹

    吳順興

    李龍田

    右 一 被告

    選任辯護人 李昆南律師

    被 告 張進福

    蔣坤生

    黃梁時

    黃麗英

    李秀珠

    胡金市

    右上訴人等因自訴被告等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

    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七四四號,自訴案號:台灣屏

    東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自字第八十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高美花、林天仁、高明雄、周正德、陳清德、林花玉、郭明來、高玉賓、

    石褡謨、徐花枝、周阿香自訴朱禹、吳順興、李龍田、張進福、蔣坤生、黃梁時、黃

    麗英、李秀珠、胡金市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高美花等十一人,自訴被告朱禹、吳順興、李龍田

    、張進福、蔣坤生部分科刑之判決,改判諭知朱禹等五人無罪,並維持第一審此部分

    ,諭知被告黃梁時、黃麗英、李秀珠三人無罪,及對被告胡金市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罪

    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判處詐欺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等在第二審之上訴,(其

    餘潘進才等人自訴被告等部分,未上訴而確定)固非無見。

    惟查: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案內一切證據,均應詳查審認,苟非調查之徑已窮,

    仍難遽為有罪無罪之認定。本件上訴人等及被告等均爭執貸款之本票究係何秋金所偽

    造或被告等所偽簽,自可將有關本票及其他筆跡送請鑑定,上訴人等亦為同一聲請(

    原審卷第一四二頁以下),此又非不能調查,原審逕為認定,證據之調查自有未盡

    。原判決雖以系爭本票為何秋金所偽造,業經原審另案判刑確定(同上卷第二○○

    頁以下),資為認定非被告等所偽造之主要論據。惟查該案所認定僅及於偽造胡蘭花

    、方賜良、鍾鳳雄、溫武德、林天仁、林花玉等人名義之本票(同上卷第二○九頁)

    ,與本件上訴人高美花、高明雄、周正德、郭明來、高玉賓、周阿香等人所訴被偽造

    本票部分(第一審卷第一四五頁、卷第十四、十五、十六頁、卷第一五八頁、

    卷第四十四頁、卷第二三○頁、卷第八十頁、卷第一四六頁等),並不相同

    ,得否為同一之認定,非無疑義。上訴人等在第一審自訴意旨並及於被告等未經上

    訴人等之簽名,自行偽造文書,將其等變成債務人;及要上訴人等在空白紙張上簽名

    ,而逾越授權範圍,偽造私文書超額貸款各等情(第一審卷第八、九頁),自已就

    偽造文書部分提起自訴,並認與所訴偽造有價證券、詐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部分

    ,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原審恝置未論,亦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上訴

    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此部分應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五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www.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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