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調查,周姓女子94年嫁來苗栗縣,不久受孕,但丈夫(27歲)懷疑她通姦受孕,公婆因此經常辱罵、軟禁並逼她墮胎,隔年甚至購買單程機票給周女,要送她回大陸。
周女被迫逃往來台依親的父親,周女的公公揚言要燒周女父親的住處,周女的丈夫范姓男子矢口否認胎兒是他的,拒絕周女返家待產,也不支付任何生活費。
范姓男子提出告訴指控周女涉嫌通姦,周女95年8月29日產子,經苗栗地檢署96年1月間採取檢體並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比對DNA後,確認小孩是范姓男子親生。周女不堪名譽受辱,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去年10月間判決周女勝訴。
法官認為范姓男子應負人夫、人父的責任,不當質疑太太的貞操,周女離家後,即使DNA還周女清白,也對妻小不聞不問,判決兩人離婚,並賠償精神慰撫金25萬元。
此外,范姓男子誣告周女涉嫌通姦,經判決兩個月徒刑、緩刑3年確定,法官認為誣告的侵權行為造成周女人格重大侮辱,昨天再判范姓男子要賠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