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談曾國偽銘器:《曾姬無恤壼》及並無“姬姓曾國”
在1933年,安徽壽縣朱家集有一座應是楚王的大墓被盜了,很多青銅器被盜走。而其中的無銘的青銅器被紛紛加上了偽銘文,有些被追回,有些不知何往。其中有二件同銘的青銅壼,在市面上被收藏家劉體智買了下來,後來被高價由故宮收購,此二件被訂名為《曾姬無恤壼》,但其實是被施加偽銘文於上的偽銘器。但此一偽銘器上出現了“曾姬”字眼,於是一個虛無的姬姓曾國就出現了,之後,據以偽造的偽曾國墓及偽曾國銘器大盛,直到2025年尚有偽嬭加墓的發掘簡報問世。其間偽姬姓曾國籍由偽銘器加持,無中生有,紊亂了歷史,不能不正視之。
但其始作俑者的《曾姬無恤壼》偽銘器,其實來源自一個誤會。原來清代徐鍇寫作《說文解字繫傳》時誤以為“鄫,姬姓”,被劉節《壽縣所出楚銅器考釋》(1935)引用,後來像屈萬里、李學勤都有指出其誤。指“鄫”不是姬姓。按,“曾”的名號,始於宋代薛尚功的金石書裡所收的《曾侯鐘》,其中有“曾侯乙”其名。不過宋人並未注意有沒有曾國這件事。首先有注意到“曾”是清中葉的阮元,對於《曾伯{雨桼}簠》《曾仲盤》指出:『元案,曾當為鄫,夏之後。國爵為伯,而《春秋》作子者,意後王貶之也。』之後,一直到1933年之前,凡銘器有“曾”者,學者皆認為乃山東的那個姒姓的“鄫”國。去比附於《國語‧周語》裡講的“杞、繒由大姒”的“繒”(亦即,認為“鄫”就是“繒”,其實的確,如吾人以下所論)。不論《曾伯陭壼》《曾孫無諆鼎》《曾子伯[冘臼]匜》《曾子[辵與]缶》《曾太保麗叔盆》等等的“曾”皆認為乃“鄫”即“繒”國。
於是可以知,以當時的學界及金石界對於“曾”器皆認為乃“鄫”器之下。有人注意到清代徐鍇的以“鄫”為“姬姓”,由此生出寫偽銘文的靈感,於是作成《曾姬無恤壼》忽悠成出土於李三堆,讓劉體智不辨而收入當成寶。為何說此係偽銘文而不是真正在史上有什麼“曾姬”(姬姓曾國的女子)呢?不是因為一見“曾姬”知此寫偽銘文的是錯以為徐鍇所說為真而寫出了有姬姓曾國而認為其寫偽銘,而是此篇銘文寫的不知所謂,一如吾人曾以〈辭不達意的嬭加編鐘(2019)銘文之偽〉談2019年5月,所謂在湖北隨州棗樹林墓地發現第169號墓,說是曾侯寶夫人嬭(羋)加之墓。其中偽造了一套假銘文的《嬭加編鐘》,吾人辨其偽時所指出的因為辭不達意而露偽:
『2019年5月,隨州棗樹林墓地發現第169號墓,也就是曾侯寶夫人嬭(羋)加之墓。嬭(羋)是楚王室的姓,所以這位嬭加就是位公主了。她嫁給曾侯寶為夫人,但之前,她曾被做為滕陪嫁到隨國,因為,這座墓也同時出土了一件銅缶,這是楚王將女兒羋加嫁給曾侯寶時所制媵器,上有“楚王媵隨仲羋加”的銘文,表示她嫁給曾侯寶時的身份是隨國的媵回來之後,再正式嫁給曾侯寶,所以用了“媵”說明她的以前份是“媵”,而“隨”是指她是做“隨”侯的“媵”,而她是楚王的“仲”女,而姓“嬭(羋)”,名叫“加”。如果一如某些對於古禮不熟的研究者,猜“隨”就是“曾”,那麼如果她是曾國的正夫人,如何會在銘文上出現“媵”,變成陪嫁女了,正夫人乃別的公主了?那麼整座嬭加墓不就是曾侯寶的媵妾嬭加的墓了,嬭加連夫人都做不了了?
2019年8月7日發行的《江漢考古》2019年第3期刊佈《嬭加編鐘銘文的初步釋讀》一文。由於不少研究者,在銘文未全面了解之下,猜此內“余”的作者乃君夫人嬭加,故吾人以“余”來分段,於是即明原先寫偽銘文者的構思即使用意是想寫成嬭加自著,甚至想打造一個掌政的嬭加女王,但因古文底子薄弱遂造成銘文反效果的奇觀:
『——唯王正月初吉乙亥,曰:伯括受命,帥禹之緒,有此南洍。
——余文王之子孫,穆之元子,之邦于曾。
——余非敢怍恥,楚既為忒(式)。
——吾逑匹之,毖壯我猷,大命毋改。
——余勉子加嬭曰,嗚呼,恭公早陟。
——余復其疆鄙,行相曾邦,以長此夏。
——余典冊厥德,繄民之氐巨,悠悠洋洋。
——余為夫,余滅勉下(舒)遲,恭畏儔公,及我大夫,遝遝豫政, 作此邦家。
——余擇此吉金,玄鏐黃鎛,用自作宗彝龢鐘,以樂好賓、嘉客、父兄及我大夫, 用孝用享,受福無疆。羼其兮龢,休淑孔煌,大夫庶士,齊齊翼翼,酬獻歌舞,宴饎飲食,錫我靈終黃耉,用受介福,其萬年毋改,至於孫子,庶保用之。』
所以,一看內文,凡是屬“余”、“我” 、“吾” 、“自” 、“曰”的,就是這個偽銘文作者原先想用以表達出來的主角。最明顯的,此主角講出了“楚既為忒(式) , 吾逑匹之, 毖壯我猷, 大命毋改”。那麼主角以楚國為對手,要學楚國來壯大我曾國,這是嫁到曾國為國君夫人的楚國公主該講的話嗎?而且主角“余”還“勉” 嬭加,若主角是嬭加,自已勉自己,精神失常?可見偽造者本想打造嬭加寫了此編鐘銘文之主意,因造偽的實在水準低下,辭反而和所要達到的效果完全背道而駛,寫出來完全走調,而造偽的主從者還在以原先構想廣為散播,自我公開,實為可笑了。
所以,銘文內文的辭不達意,也就印證了這篇2019年出土嬭加編鐘上的是今人偽造偽銘文了。』所以由此可見此套處心積慮來假造成曾國是姬姓而且是文王後代等等皆係今人所偽造。但看一看此1933年出現的《曾姬無恤壼》,其銘文曰:
『唯王廿又六年,聖桓之夫人曾姬無恤,望安茲樣陲蒿閒之無匹,用作宗彝壺,後嗣用之,職在王室。』
從早年劉節到郭沫若、容庚、唐蘭、楊樹達、李學勤、李零等都有解之而總有不妥適,因為把作器者看作“曾姬無恤”,姬姓曾國嫁給楚聲王當夫人名“無恤”的作器祭其夫。即使劉信芳把“望”改為“吾”,黃德寬 “安”改為“宅”來釋,不過,一如范常喜在〈曾姬無恤壺”器名補說〉裡所說:
『將此器定名為“曾姬無恤壺”,並且認為“ (吾)”指代的是“聖 之夫人曾姬無恤”,明顯存在人稱上的不聯貫。銘文開始雲:“隹(唯)廿又六年,聖 之夫人曾姬無恤”,很明顯用的是第三人稱,而隨後的“吾”則為第一人稱。一句話中人稱轉換如此之快,很令人不解。而且從語法學的角度來看,此句中主語是“聖 之夫人曾姬無恤”,後可直接接謂語動詞“宅”,如此一來,指示代詞“ (吾)”就成了多餘。』
而饒宗頤指“無恤”不是人名,乃是指“猶言‘不吊’”,此器祭的反而是“曾姬”, 連卲名從之。任偉也指出,從銘文內容看,認為此器為“曾姬”自作器有難以解釋的矛盾。“曾姬”如為自稱,那麼其“後嗣”本身就是楚王室的成員,其後的“職在王室”一句就顯然無從說起。所以“曾姬”當為他稱,即《曾姬無恤壺》並非“曾姬”自作器。
吾人看此一銘文內容,知此乃1933年當日金石家假造的偽銘文,其故可也。
(1)如同《嬭加編鐘》偽銘文的辭不達意。因為,寫偽銘文者的寫作能力不佳,此銘一如大多研究者以為的,初心確要寫成是曾姬要作器,但就是被明眼的學人如饒宗頤、連劭名、任偉、范常喜等看出此一銘文的內文寫出來反而辭意不似。而其銘文『唯王廿又六年,聖桓之夫人曾姬無恤,望安茲樣陲蒿閒之無匹,用作宗彝壺,後嗣用之,職在王室。』作器者自稱“聖桓之夫人曾姬”,不乃此地無銀三百兩,為何自報家門說自已是聖桓之夫人?是世間所有銘文作器者都要講自己是何人之妻?何人之子孫?惟恐他人不知,還是給後世研究者指出條陷阱之路?
(2)“職在王室”更是一見即知今人所偽。為何如此說,因為所謂“職”者,在先秦,是指封建之下,各階級所司之對在上的階級應盡之“職”,一如《孟子》裡說的諸侯要向天子“述職”,那麼,曾姬若是楚聲王之夫人,其夫死後,到了次王的第二十六年,她以太后之尊,見到將行將就木,於是感嘆而作此器,讓“後嗣”用之,“職在王室”。她自己就在楚王家了,她的“後嗣”也就是楚王或公室,就是楚王家內,還有什麼“職在王室”,因為其後嗣就是在楚王家自己人。
(3)“王室”一辭,用法不當。所謂“王室”在先秦有周的天下,指的是周天子的天子家,戰國時期七雄各自稱“王”,但“王室”仍非戰國七雄各“王”自稱其家室之稱法。七雄無自稱“王室”者,若“公室”“宗室”差可言之。而此銘文內用“職在王室”,若問其義,即指有被周天子受封而因而對周天子有服事。故知,此銘文乃不習周制之今人所偽,見用“職”用“王”即知用在楚王家或其臣屬之不當。亦知係今人之偽作。
此銘文既偽,其上的“曾姬”不過是偽寫者依清徐鍇之誤而襲用以造偽故事。曾國之為姬姓與否,與此假銘文無關。而後之偽銘作者,見此《曾姬無恤壼》裡的“曾姬”,以為可以偽造姬姓曾國之銘器,而以《曾姬無恤壼》假銘文當證據,於是,有像《曾侯簠》(《集成》4598)的假銘文:“叔姬霝作黃邦,曾侯作叔姬、邛嬭媵器䵼彝,其子子孫孫,其永用之”等出現,又以為有姬姓曾國,而造《曾侯簠》(曾侯作叔姬簠)偽銘器,而讓偽銘文裡的“曾侯”有個女兒“叔姬”出嫁黃國。這些明顯的早期姬姓曾國偽器之外,其他不時出土的一些如“曾子”之類之器,不論真偽,或指姒姓的“鄫子”,不能主觀斷成是所謂姬姓曾國器。故可以排除現在考古人員在造偽姬姓曾國偽墓及偽銘文裡,排出偽造的姬姓曾國的世系時,拿“曾子”器擺入作姬姓曾國器。因為或是西周末的繒國結合申國及西戎攻滅西周的那個“繒”國也或有可能。
所以今存或非偽造有“曾”之銘器,或姒姓的山東的“鄫”國器,或西周時在申國附近的與國的繒國器。至於所謂姬姓曾國器,除去偽造的眾多1978年以後的所謂發掘的曾國墓裡的偽姬姓曾國銘器之外,這些今在湖北隨州一帶的所謂曾國墓,屬西周者,或繒國之墓,含遠至河南新野一帶者;屬東周者,因繒國在西周末聯合申國及西戎亡了西周,不受待見,故自原來新野一帶向南遷入今湖北隨州一帶,而被楚國收編成其附庸,而不見於正史內。而且與周天子的姬姓無關,或亦姒姓。其另一支則遷於山東成另一姒姓的鄫國,後亡於莒國。而姬姓曾國,實無有也,更不要談虛立南宮括為其先祖而成了清代金石家虛構的毛詩的周南、召南此二南之公的南公後人。故由此知,1978年之後,出現的姬姓曾國墓及其姬姓曾國銘器,全都是考古人員系統性的作偽器及偽史了。而所謂“曾侯乙”見於宋代銘器,或實有其人,但只是“繒侯乙”,而乃楚國附庸的“繒”之主君而已。(2026,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