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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夏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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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文常見的錯別字-統一用字篇
    2013/11/13 1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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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文常見的錯別字-統一用字篇

      中文有許多同義異字,常造成困擾,也引起爭議。為免產生不同解讀,《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附有「法律統一用字表」,提供製作公文的參考。

      本人擔任「核稿」及「閱稿」時,如發現同仁有這種「錯別字」,例如:「計畫」寫成「計劃」,我都不輕易更正;除非已有多處修改,再順便予以更改,以免因為一字的塗抹,而影響卷面的整潔,也避免落入「不符比例原則」之譏。

      為便於了解其中用法,茲將現行「法律統一用字表」45個用字,分類如下:

    一、簡化原則:公文文字以「簡單」為原則。例如:「公布、分布、頒布」的【布】不寫【佈】;「部分、身分」的【分】不寫【份】;「韭菜」的【韭】不寫【韮】;「占有、獨占」的【占】不寫【佔】;「麻類、亞麻」的【麻】不寫【蔴】;「電表、水表」的【表】不寫【錶】。惟有「儘先、儘量」的【儘】不寫【盡】,因「儘」字,音「ㄐㄧㄣˇ」,指「力求達到最大限度」,強調「力求」;「盡」字,音「ㄐㄧㄣˋ」,指「達到最大限度」,兩者略有不同。

    二、從正避俗:公文文字儘可能使用正字,避免俗字。例如:「徵兵、徵稅、稽徵」的【徵】不寫【征】;「帳目、帳戶」的【帳】不寫【賬】;「礦物、礦藏」的【礦】不寫【鑛】;「釐訂、釐定」的【釐】不寫【厘】;「使館、領館、圖書館」的【館】不寫【舘】;「穀物」的【穀】不寫【谷】;「行蹤、失蹤」的【蹤】不寫【踪】;「妨礙、障礙、阻礙」的【礙】不寫【碍】;「黏貼」的【黏】不寫【粘】;「硫化磷」的【磷】不寫【燐】;「糧食」的【糧】不寫【粮】;「關於、對於」的【於】不寫【于】。另外,用【祇】不用【只】;用【並】不用【并】。

    三、區分詞性:明確區分名詞與動詞的使用。例如:名詞「雇員、雇主、雇工」的【雇】不寫【僱】;動詞「僱用、聘僱」的【僱】不寫【雇】。名詞「計畫」的【畫】不寫【劃】;動詞「策劃、規劃、擘劃」的【劃】不寫【畫】。名詞「紀錄」的【紀】不寫【記】;動詞「記錄」的【記】不寫【紀】。

    四、更正錯字:更正常用錯字如下:

     (一)賸餘的【賸】不寫【剩】;賸,音「ㄕㄥˋ」,餘留之意。

     (二)牴觸的【牴】不寫【抵】;牴,接觸之意;凡二事互相矛盾,稱「牴觸」。

     (三)贓物的【贓】不寫【臟】;法律上以竊盜行為所得之財物,稱為「贓物」。

     (四)蒐集的【蒐】不寫【搜】;蒐,音「ㄙㄡ」,聚集之意。

     (五)菸葉、菸酒的【菸】不寫【煙】;菸,菸草之謂。

     (六)擦刮的【刮】不寫【括】;刮,刮磨之意;擦刮,摩擦削去之意。

     (七)拆除的【拆】不寫【撤】;拆,裂開之意;撤,除去之意。

    五、特定用法:向法院聲請用【聲】不用【申】;向行政機關申請用【申】不用【聲】。給與實物用【與】不用【予】;給予名位、榮譽等抽象事物用【予】不用【與】。

    六、其他:澈底的【澈】不寫【徹】;貫徹的【徹】不寫【澈】。事蹟、史蹟、遺蹟的【蹟】不寫【跡】;蹤跡的【跡】不寫【蹟】。覆核的【覆】不寫【複】;復查的【復】不寫【複】;複驗的【複】不寫【復】。(註:有關「覆」、「復」、「複」三字的用法,另見:文書作業問題/覆、復、複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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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迴響(5) :
    5樓. A
    2024/08/10 21:44

    文章前面 完全顛覆我的認知

    但是 我會繼續寫以前國文老師教我的

    (A@gmail.com)
    4樓. 阿琬
    2019/06/18 11:19

    夏老師您好:

    想詢問您若公文內,要提及:加ㄐㄩˋ之影響,要用「據」還是「劇」字才正確呢?

    (j996252018@gmail.com)
    所提:「加ㄐㄩˋ」想必是「更加劇烈」之意,「劇」字,可當名詞及副詞,此處即作副詞用。另「據」字,當名詞及動詞之用,「加ㄐㄩˋ」的「ㄐㄩˋ」不會是「據」字,而是「劇」字。不過,「劇」字即有非常、更加之意,若用「加劇之影響」與文法似有未合,建議用「劇烈之影響」較清楚。 夏老師 於 2019/06/19 19:27回覆
    3樓. 請指教
    2018/01/26 10:01

    夏老師好:

    公文中「暨」與「及」的用法有何不同?

    「暨」字,有典雅莊重的意味,通常用在標題或正式的場合;「及」字,用在文中的連接詞。部落格內有一篇【暨字釋析】的文章http://blog.udn.com/chhsia1113/9186713,請前往參考! 夏老師 於 2018/01/27 11:31回覆
    2樓. 三月
    2015/06/23 17:00
    夏老師好,想請教公文書寫中,有規定要用「坐落」還是「座落」嗎?謝謝(yuhuanalice@gmail.com)

      有關「坐落」及「座落」,公文書沒有特別規定。在眾多法規中,這兩個詞都有,例如:《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就有「...應標註土地座落...」,《市地重劃實施辦法》就有「...應載明其所有土地坐落...」。所以,當名詞時,「坐落」與「座落」相通;但當動詞時,則應使用「坐落」,而不使用「座落」,例如:「我家坐落在00市00區...」。另外,公文有「從簡」原則,當兩個字都可用的情況下,往往選用簡單的字,因此建議你使用「坐落」2字,捨用「座落」2字。

    夏老師 於 2015/06/23 19:27回覆
    1樓. IMURA
    2014/01/06 11:25

    請問夏老師:

    約「ㄍㄨ、」人員,要用「僱」或「雇」字才正確?

    謝謝

      應該是「約僱人員」比較正確,在法務部法規資料庫,用「約僱人員」查詢,可以查到36件法規,其中規範「約僱人員」最重要的行政規則為「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所以,應寫「約僱人員」而不寫「約雇人員」。 夏老師 於 2014/01/06 21:38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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