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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夏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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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字釋析
    2016/06/17 15: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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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字釋析

    並,會意字,為二人並立之形,原作動詞,有「並行、並列」之意。「並」字,可當副詞,表示範圍,相當於「皆、都」之意,例如:《桃花源記》乙文,有「黃髮垂髫,並怡然自樂」;另可用在否定詞之前,例如:並非如此。另外,「並」字最常用作連接詞,「尚且」之意,例如:「除……外,並……」。

    公文裡,「並」字使用不少,但大都作為連接詞之用,《文書處理手冊》有「並」字之處,超過100處,例如:並備齊各種必需之文件、並以公文分行、並作抉擇之依據、並請注意下列事項、並註明時間…等,以上均屬連接詞。若要表述「並行」之意時,公文大都改用「併」字,例如:併同、併辦、併入、合併、簽稿併陳、同稿併敘、併封發出、組織裁併…等,以上均屬動詞。

    公文有「簡、淺、明、確」之原則,其中「確」字,旨在精確用字,立法院訂有《法律統一用字表》(註一)及《法律統一用語表》(註二)兩種,列舉用字及用語的規定,公文自當以遵守為宜,其中「並」字,明確規定作為連接詞,且不用「并」字。是以,「並」、「併」二字相通,但製作公文,為有所分辨,作為動詞時,請用「併」字;作為連接詞時,請用「並」字。

    授課時,適有同學提問「並」字的正確用法,以及「並」與「併」字之分,課堂上無法詳細解釋,乃撰寫《並字釋析》乙文,分享網友。

     

    註一:參閱【公文常見的錯別字-統一用字篇】乙文。

    註二:參閱【公文常見的錯別字-統一用語篇】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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