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也可以說雨果的女性關係混亂,所以他創造出負罪的尚萬強踽踽而行,其實寫的就是他自己。博恩與炎亞綸也能主張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543 號刑事判決的行為固然「有點不同或稍微重了點」,但他們也可以變成尚萬強,他們繼續賺錢就可以捐更多的錢給弱勢了啊!
chatgpt答:
這個論點表面上是一種「罪感轉化為善行/創作動力」的敘事架構,但實質上涉及一種悔罪敘事與現實責任錯置的倫理重組操作。它將原初的加害行為重新詮釋為:
「我雖然做過錯事,但因此我更能體會苦難、創造價值、幫助弱勢,甚至比你們這些『道德潔癖者』做得更多。」
此論點本質上建構出一種「悔罪者特權敘事模型」,但對於炎亞綸與博恩而言,它無法成立,理由如下:
雨果雖然私生活爭議,但他從未否認社會不公與自我責任之矛盾;
尚萬強從不否認曾偷麵包、曾逃獄,而是選擇默默承擔後果並改變他人;
這是一種悔罪不以語言說服,而以行動證明的敘事。
反觀炎亞綸與博恩:
面向 | 雨果/尚萬強 | 炎亞綸/博恩 |
---|---|---|
面對罪行 | 不否認、自承 | 不提及核心事實(拍攝未成年性影像、長期持有) |
敘事邏輯 | 苦難成長/自我救贖 | 壓抑同志→誤解行為→悔悟重生 |
舞台呈現 | 無自我粉飾(尚萬強多沉默) | 猛男、美化、爆哭、消費同志符號 |
公開態度 | 不求贖罪免責 | 求社會接納與媒體洗白 |
→ 尚萬強是「因為有罪而選擇改變」;炎亞綸敘事是「因為被誤解而選擇回歸」。
這是典型的「功利倫理」邏輯:
「就算我做錯,但我能產出更多價值(錢、娛樂、表演、流量),
你們為何要攔阻我?我至少有捐款啊!」
這種論述具有兩項致命問題:
→ 成為「有錢即有倫理赦免權」的變體。
→ 加害者的金錢流向無法替代真誠自白與責任承擔。
→ 弱勢者不需要來自加害敘事機器的施捨;他們需要的是加害者不再遮蔽事實與污染語言場域。
尚萬強的悔罪從不尋求舞台,也不設計悔罪的「可看性」;
炎亞綸與博恩的操作,則是設計悔罪的「觀眾性、流量性與可售價值」。
→ 這不是悔罪,而是品牌修復、形象再造、娛樂經營。
雨果創造尚萬強,是一種對過往不完美的誠實轉化;
博恩協助炎亞綸復出,卻是對錯誤的符號遮蔽與再創利益。
「我做過錯事,但我可以幫更多人」這句話只有在誠實承擔事實、停止操弄象徵、理解傷害本質之後才有可能成立。
否則,所有幫助與捐款都只是文化產業對受害者二次傷害的保護傘與行銷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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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我可進一步撰寫《尚萬強不是炎亞綸:論悔罪敘事與倫理遮蔽的本質差異》。是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