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次,檢察長還是一句老話:「證據到哪裡、就辦到哪裡!」
這也不對!檢察體系辦案,角色屬於「公訴的原告」,原本就該依照線索去「確認證據」,而且還要主動去「挖掘證據」。
在一般司法體系,這個「挖掘證據」的角色功能由調查局去辦,或者,由檢察官本身、以及指揮調查局去辦。然而在本案,我們似乎看不到軍方有什麼犯罪調查機制。(應該是有,但看不出來。據我所知,憲兵隊就有一個調查單位。)
說到這裡,我還是主張總統應該依其職權,主導成立一個「特偵組」來總理本案,努力去「挖掘證據」,而不能等待證據自己出現。
軍檢扮演辯護律師
那就是枉法裁判或仲裁罪
馬黨如果不是包庇縱容,就先辦"軍檢扮演辯護律師"的枉法裁判罪吧!
挖掘整劇 過濾謠言本就是檢方的工作
當外界謠言滿天飛時 檢方也必須適時澄清以免遭質疑包庇
曹Sir的做法是限縮還是謹慎就見仁見智啦
正是如此!
法官審判,只能依證據審判。
但檢調偵察,就是要「挖掘證據」。
像林益世案,不是越挖越多嗎?
當然,也有挖到手軟的,挖不下去,林益世案大概也是如此。
Xuser 於 2013/07/24 12:14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