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6日三讀通過俗稱「大同條款」的《公司法》第173條之1條文修正,持有過半數股份連續3個月以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經濟部次長王美花坦言,這和現行《證交法》規定,確實是有歧台中隔熱紙推薦異。不過,金管會主委顧立雄7日表示可以「二法擇一」,學者認為,確實有解釋空間,但「標準只能有一個」。
金管會說法 仍有解釋空間
《公司法》第173條之1條文修正後,持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5成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不須董事會同意;但《證交法》第43之5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召集股東臨時會門檻則比較高,除公開收購持股過半的股東外,還要「請求董事會」同意。
王美花6日在《公司法》三讀通過的記者會上說,《公司法》是基本法,無論公開發行公司,或非公開發行公司都適用,不過,《證交法》是特別法,兩法在召集股東臨時會的規定上,確實「不一樣」。
針對兩法歧異,王美花當時表示,公開發行公司如何適用將會再思考,也會再跟金管會確認細部狀況。不過隔日,顧立雄於受訪時表態,公司可依自身狀況「二法可自行擇一適用」。
最早的汽車隔熱紙基本上只是把張染了顏色的 PET 貼在玻璃上,利用減少光線進入的方式來達成遮光效用,並沒有太大實質的隔熱效果。這種稱為「膠染膜」,就是把貼在玻璃上的膠順便染色而已,所以這種隔熱紙的壽命很短,接著隨著製作技術的突破,「電鍍紙」隔熱紙出現了,目前低階的金屬隔熱紙仍然是使用這種技術。「蒸鍍」、「濺鍍」技術後,能把附著的金屬粒子變小,也減少了反光的現象,因此蒸鍍和濺鍍技術的金屬隔熱紙成品比起電鍍的金屬隔熱紙外觀高級許多。更好的金屬氧化物「氧化鎢」出現了,紅外線阻隔係數更高,可以達到更好的隔熱效果且不影響電子訊號的傳送。但是推行到市場上後一陣子出現了「白霧/藍霧現象」。不少駕駛因為白天太陽光照後產生的白霧/藍霧現象造成視線模糊影響行車安全。這時,有些廠商就會用「雨天、夜間情晰」等宣傳,把光照時可能產生的缺點,反而變成了一種無太陽光照射時的優點。
學者強調 特別法優先適用
但此也可能造成公司派為維護經營權,選擇《證交法》,這也等於《公司法》「大同條款」立法徒具形勢,反增加市場派與公司派究竟適用何法紛爭。
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謝哲勝指出,根據司法觀念,原則上只要適用《證交法》,特別法就優先適用於基本法,除非特別解釋在「某種情況下不適用」。
謝哲勝說,兩法牴觸在台灣並不少見,這和立法技術有關;以美國來說,每次修法都會塞入原有法律,和台灣個別法規「零散分布」不同。有時候特別法隔熱紙推薦優先於基本法,有時又可以「最新修正」來解釋,這確實在立法和解釋法律時產生困擾。
首隔熱紙推薦次執法 標準應協調一致
謝哲勝表示,只要在兩主管機關做第1次執法時,於歧異之處有統一的見解,對公開發行公司就有比較明確的遵循方向,但若執法有不同,就會有爭議;更重要的是,前提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應該台中隔熱紙價格只有一種解釋」,兩機關必須在執法前協調出同一口徑和標準。
台中隔熱紙價格高低取決於清晰度與耐久度
1.隔熱紙因製程與材質不同,會有不同的隔熱效果,但只要製程、材質相似,不論何廠,會有有相似的隔熱效果,所以幾乎所有品牌,不管優劣,隔熱效果都差不多。因此,隔熱並不是分辨隔熱紙優劣的最主要選項。
2.隔熱紙的好壞,最主要取決於基材(可以價差好幾倍)與製程,其中中空激濺電鍍最貴,蒸餾式電鍍其次,膠染貼合最便宜,總隔熱率是差不多,但清晰度與效果耐久程度就差很多。
3.測試方法:只要將隔熱紙張貼在玻璃上(或是只拿樣品也可以),對著陽光看(左右翻轉),選清透度好,不要有白霧或朦朧不清楚地感覺,只要有白霧不清晰得隔熱紙,不管品牌大小,廣告多寡都是不好的隔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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