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荒謬
2026/08/07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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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5日新北市土城校園國三生楊承勳被割頸案
同為國三的林女教唆郭男
由郭男向楊承勳持彈簧刀連刺10刀致失血斃命
郭男被判刑12年
林女被判刑11年
2026年2月12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 定讞
兩犯罪者均未曾認罪
民事賠償訴訟原訂於2026年7月29日二審的宣判
合議庭已諭知再開辯論
據媒體報導:
郭男有「傷害罪」前科
並常攜刀械到校
犯罪者因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因此將可於服刑達1/3後辦理假釋
而郭男曾對證人揚言:
我出來後你就知道
而讓加害者與「秘密證人」當庭對質的是蒞庭的審判長劉麗君
若屆時4年後得到假釋再犯罪
他們依然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而人命會再有甚麼損失
誰會擔? 誰能擔? 誰敢擔?
在本案中
司法該有的作為不見了
不該有的做法卻出現了
比如:
審判長劉麗君的不當作為
讓秘密證人陷於未來的危險境地中
二審受命法官汪怡君向家屬提出:
「是否願意讓加害者未來孝順你們」
二審審判長謝靜慧:
為「加害者精算成年後的假釋門檻」
另外這起犯罪案費用
加害者的律師費用及裁判費用全由法扶與人民納稅錢支付
受制於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兩犯罪者的資訊均被掩蓋
但受害者的資訊全被公開
且祕密證人的被保護機制完全被棄置
廢死聯盟提出: 不能以暴制暴
也主張: 重刑化無助減少犯罪
卻對受害者及家屬無一句體諒或安慰之詞
加害者至今賠償20萬元
且以受害者家屬生活優渥拒絕再談
林女更說:
賠償太高會導致往後徹底摧毀進入社會的信心而無法獨立更生
在此案中
我個人認為: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所謂保障
對於想要求取的公道根本無法給予
家屬在加害人的行為中
家屬要的是讓加害人得到應有的懲罰
而這在目前臺灣荒謬的司法裡根本是笑話!
面對臺灣走鐘的司法
或許今日與你無關
但他日可很難說
今日我們可以不說話
但是哪天你要說話時
可能就沒有說話的機會與能力了
臺灣的所有好與壞均屬於我們每個人
好與壞我們都會分擔得到
不要再任由這些壞份子
破壞了我們的價值觀與是非觀
一步步的進與退
都代表著我們往後將會擁有的是好或壞的增或減!
同為國三的林女教唆郭男
由郭男向楊承勳持彈簧刀連刺10刀致失血斃命
郭男被判刑12年
林女被判刑11年
2026年2月12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 定讞
兩犯罪者均未曾認罪
民事賠償訴訟原訂於2026年7月29日二審的宣判
合議庭已諭知再開辯論
據媒體報導:
郭男有「傷害罪」前科
並常攜刀械到校
犯罪者因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因此將可於服刑達1/3後辦理假釋
而郭男曾對證人揚言:
我出來後你就知道
而讓加害者與「秘密證人」當庭對質的是蒞庭的審判長劉麗君
若屆時4年後得到假釋再犯罪
他們依然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而人命會再有甚麼損失
誰會擔? 誰能擔? 誰敢擔?
在本案中
司法該有的作為不見了
不該有的做法卻出現了
比如:
審判長劉麗君的不當作為
讓秘密證人陷於未來的危險境地中
二審受命法官汪怡君向家屬提出:
「是否願意讓加害者未來孝順你們」
二審審判長謝靜慧:
為「加害者精算成年後的假釋門檻」
另外這起犯罪案費用
加害者的律師費用及裁判費用全由法扶與人民納稅錢支付
受制於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兩犯罪者的資訊均被掩蓋
但受害者的資訊全被公開
且祕密證人的被保護機制完全被棄置
廢死聯盟提出: 不能以暴制暴
也主張: 重刑化無助減少犯罪
卻對受害者及家屬無一句體諒或安慰之詞
加害者至今賠償20萬元
且以受害者家屬生活優渥拒絕再談
林女更說:
賠償太高會導致往後徹底摧毀進入社會的信心而無法獨立更生
在此案中
我個人認為: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所謂保障
對於想要求取的公道根本無法給予
家屬在加害人的行為中
家屬要的是讓加害人得到應有的懲罰
而這在目前臺灣荒謬的司法裡根本是笑話!
面對臺灣走鐘的司法
或許今日與你無關
但他日可很難說
今日我們可以不說話
但是哪天你要說話時
可能就沒有說話的機會與能力了
臺灣的所有好與壞均屬於我們每個人
好與壞我們都會分擔得到
不要再任由這些壞份子
破壞了我們的價值觀與是非觀
一步步的進與退
都代表著我們往後將會擁有的是好或壞的增或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