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的醫療鑑定修正案依然是一個笑話!
2025/04/07 11:16
瀏覽14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刑事訴訟法鑑定新制113年5月15日開始實施,根據統計,113年全年臺灣近700起醫療糾紛案件,其中有312件遭醫療審議委員會退件,其餘醫療糾紛案件要嘛先擱置,要不就再送調解,因此可見得通過的這鑑定制度遭到嚴重挑戰,根本無法實施,因為司法界忽略了這是團夥專業者的作業。
此次對於主要在於醫療糾紛衍生的鑑定制度上規定: 分別列出醫療鑑定人與醫療鑑定機關兩種單位可以做出醫療的鑑定:
醫療鑑定人被規定: 鑑定人提出之鑑定報告,須於審判期日到庭說明鑑定內容之依據,並經當事人雙方的詰問,始得做為證據。而對於鑑定報告明定須鑑定人的專業能力需有助於事實之認定,而鑑定須以有足夠的事實或資料作為基礎及鑑定方法亦基於可靠之原理做成,因此讓鑑定報告足以具有足夠的證據能力,在於鑑定人是否能踐行到庭說明並接受詰問之程序,及鑑定人意見是否符合醫療專業領域之品質要求。
醫療鑑定機關被規定之機關有二:
一為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機關之鑑定: 醫事審議委員會(簡稱醫審會)係來自衛福部的設立,運作已多年,但一向備受質疑,常有重複鑑定卻結果不一致的情況發生,以致遭到民眾對法院的判決產生疑慮進而產生不信任。在此次的修正中規定: 其鑑定報告「得」逕為證據,實際之醫療鑑定人或審查人不必到庭說明內容,惟該鑑定報告仍「應」由實際從事醫療鑑定人具名、並踐行具結之程序。
二為醫事審議會之機關之鑑定: 即指醫院或學校等協助的鑑定。其鑑定報告原則上仍應由實際鑑定人或審查人於審判期日到庭說明內容,並經詰問程序,始能成為證據採用。此原則有二例外: 若此機關依法經過認證,鑑定人無須再到庭說明,報告可逕行作為證據。另一是此機關未經認證,但雙方當事人合意,明示同意鑑定報告作為證據。
通過此修正方案主要在於提高醫療鑑定之可信度: 以鑑定人須具備專業領域之能力、鑑定意見具客觀性即可靠性之事實、資料與方法做成。且鑑定人依法具結、雙方當事人有進行詰問的權利。
之前醫審會效果不彰的原因肇成了此次修正案的成形,但是修正案通過卻無法進入正常運作又為何?
醫事審議委員會的組成份子明列是:「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四人至二十四人,均由衛生福利部部長就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聘期均為二年。」,均為無給職。轄下又設置了3小組: 醫療技術小組、醫事鑑定小組、醫療資源及專科醫師小組。會議則須有全體委員或小組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由上可以看出: 沒有足夠或對等的利基誘因下,具名與受詰問的同時,身份公開下面對同儕的質疑與可能往後的打擊,或可能衍生出的司法訴訟,讓這些已過上優渥生活多年的醫療業者如何甘願「吸收」這些損傷? 即使這個醫療鑑定可以封上是「醫德」的一部分,可以讓受苦的患者或是家屬致上最深的謝意,更可讓已走的人整個魂靈安生又如何? 一句珍而重之的謝謝抵不了可能受到的排擠,更可能毀去多年積攢的人脈與前途,怎麼都可讓他們可輕易的衡量出這高低下的區別,尤其是: 目前醫療界出現了出書風,代筆人的優雅寫風,襯上醫療者的特意顯露,謀的是沽名釣譽,圖的是社會地位的竄升,如何解讀俠醫風範? 如何解讀醫者仁心? 又如何安插寫手或學弟妹的公開吹捧,實已脫離了醫療界的本份!
又何以會多達312件醫糾案被醫審會退回地方檢察署?
會有醫糾,表示就醫民眾涉及了死亡或是受到不當的嚴重醫療傷害,面對醫療方的高姿態感到不滿造成,因此對此提出刑事告訴。而司法人員普遍對於醫療專業無法做出結論與判斷,所以需要借助醫療專業。而醫審會會退回醫糾案件,表示: 這些案件的錯誤方確定是在醫療方! 而醫審會中的成員或對醫療熟悉的醫事人員不願得罪同儕下的一種自保行動!
我相信醫療界確實也有良心的份子在,他們專心問診,真心誠懇地對待患者,更對家屬進行必要的心靈撫慰,他們也可能不會同流合汙,或只求獨善其身,但是面對如同「深層政府」作業的醫療界同夥,這些遠遠不夠!
醫療糾紛的肇始,不論來自故意或過失,若患者已逝或者受傷,圖得不會是金錢,最重要的是: 態度! 也就是醫療方必須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並且誠心道歉! 會提出訴訟,那已是憤怒的火燒的人昏了頭,因為患者或家屬要贏得醫療的訴訟,難! 很難! 尤其是如今的現在! 更難了! 但拚一口氣下,我們可要蓄力圖之!
醫療面對的是一條條的人命,如果連「置換兩側膝關節」都能致死,再加上2018年1月11日已通過的醫師除罪化,當人命不再被在乎,當醫療界人員可以悠悠然的面對生命,然後可以以出書來帶風向,標榜著仁心仁術與俠義,兩片嘴皮子說的虎虎生風,下的手卻是一層層的撥削與加工,用的方式是欺瞞與強迫,當年的誓言早已隨風而逝下,再加上政府審度的方向又是一場空的作業時,能寄望誰? 縱使上位者是醫療出身又如何? 他應深知,但手短嘴軟,個人不認為可以成事,因為要成此事非得大魄力、非得無後顧之憂、非得疾惡如仇者始能為之!
此次對於主要在於醫療糾紛衍生的鑑定制度上規定: 分別列出醫療鑑定人與醫療鑑定機關兩種單位可以做出醫療的鑑定:
醫療鑑定人被規定: 鑑定人提出之鑑定報告,須於審判期日到庭說明鑑定內容之依據,並經當事人雙方的詰問,始得做為證據。而對於鑑定報告明定須鑑定人的專業能力需有助於事實之認定,而鑑定須以有足夠的事實或資料作為基礎及鑑定方法亦基於可靠之原理做成,因此讓鑑定報告足以具有足夠的證據能力,在於鑑定人是否能踐行到庭說明並接受詰問之程序,及鑑定人意見是否符合醫療專業領域之品質要求。
醫療鑑定機關被規定之機關有二:
一為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機關之鑑定: 醫事審議委員會(簡稱醫審會)係來自衛福部的設立,運作已多年,但一向備受質疑,常有重複鑑定卻結果不一致的情況發生,以致遭到民眾對法院的判決產生疑慮進而產生不信任。在此次的修正中規定: 其鑑定報告「得」逕為證據,實際之醫療鑑定人或審查人不必到庭說明內容,惟該鑑定報告仍「應」由實際從事醫療鑑定人具名、並踐行具結之程序。
二為醫事審議會之機關之鑑定: 即指醫院或學校等協助的鑑定。其鑑定報告原則上仍應由實際鑑定人或審查人於審判期日到庭說明內容,並經詰問程序,始能成為證據採用。此原則有二例外: 若此機關依法經過認證,鑑定人無須再到庭說明,報告可逕行作為證據。另一是此機關未經認證,但雙方當事人合意,明示同意鑑定報告作為證據。
通過此修正方案主要在於提高醫療鑑定之可信度: 以鑑定人須具備專業領域之能力、鑑定意見具客觀性即可靠性之事實、資料與方法做成。且鑑定人依法具結、雙方當事人有進行詰問的權利。
之前醫審會效果不彰的原因肇成了此次修正案的成形,但是修正案通過卻無法進入正常運作又為何?
醫事審議委員會的組成份子明列是:「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四人至二十四人,均由衛生福利部部長就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聘期均為二年。」,均為無給職。轄下又設置了3小組: 醫療技術小組、醫事鑑定小組、醫療資源及專科醫師小組。會議則須有全體委員或小組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由上可以看出: 沒有足夠或對等的利基誘因下,具名與受詰問的同時,身份公開下面對同儕的質疑與可能往後的打擊,或可能衍生出的司法訴訟,讓這些已過上優渥生活多年的醫療業者如何甘願「吸收」這些損傷? 即使這個醫療鑑定可以封上是「醫德」的一部分,可以讓受苦的患者或是家屬致上最深的謝意,更可讓已走的人整個魂靈安生又如何? 一句珍而重之的謝謝抵不了可能受到的排擠,更可能毀去多年積攢的人脈與前途,怎麼都可讓他們可輕易的衡量出這高低下的區別,尤其是: 目前醫療界出現了出書風,代筆人的優雅寫風,襯上醫療者的特意顯露,謀的是沽名釣譽,圖的是社會地位的竄升,如何解讀俠醫風範? 如何解讀醫者仁心? 又如何安插寫手或學弟妹的公開吹捧,實已脫離了醫療界的本份!
又何以會多達312件醫糾案被醫審會退回地方檢察署?
會有醫糾,表示就醫民眾涉及了死亡或是受到不當的嚴重醫療傷害,面對醫療方的高姿態感到不滿造成,因此對此提出刑事告訴。而司法人員普遍對於醫療專業無法做出結論與判斷,所以需要借助醫療專業。而醫審會會退回醫糾案件,表示: 這些案件的錯誤方確定是在醫療方! 而醫審會中的成員或對醫療熟悉的醫事人員不願得罪同儕下的一種自保行動!
我相信醫療界確實也有良心的份子在,他們專心問診,真心誠懇地對待患者,更對家屬進行必要的心靈撫慰,他們也可能不會同流合汙,或只求獨善其身,但是面對如同「深層政府」作業的醫療界同夥,這些遠遠不夠!
醫療糾紛的肇始,不論來自故意或過失,若患者已逝或者受傷,圖得不會是金錢,最重要的是: 態度! 也就是醫療方必須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並且誠心道歉! 會提出訴訟,那已是憤怒的火燒的人昏了頭,因為患者或家屬要贏得醫療的訴訟,難! 很難! 尤其是如今的現在! 更難了! 但拚一口氣下,我們可要蓄力圖之!
醫療面對的是一條條的人命,如果連「置換兩側膝關節」都能致死,再加上2018年1月11日已通過的醫師除罪化,當人命不再被在乎,當醫療界人員可以悠悠然的面對生命,然後可以以出書來帶風向,標榜著仁心仁術與俠義,兩片嘴皮子說的虎虎生風,下的手卻是一層層的撥削與加工,用的方式是欺瞞與強迫,當年的誓言早已隨風而逝下,再加上政府審度的方向又是一場空的作業時,能寄望誰? 縱使上位者是醫療出身又如何? 他應深知,但手短嘴軟,個人不認為可以成事,因為要成此事非得大魄力、非得無後顧之憂、非得疾惡如仇者始能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