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實施的學生社團評鑑辦法〈十二〉
2010/03/11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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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縣立○○高級中學社團評鑑成績申訴決定書
申訴社團 |
| 決定日期 | 民國 年 月 日 |
主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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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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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組 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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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一、各社團於社團評鑑成績公布之次日起十日內,如有不服,得以書面向社團組提出申訴,社團組應於接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五日內,對申訴社團回覆決定書。 二、申訴以一次為限,不得再申訴。 三、丙等:該社團列為觀察社團,不予獎勵及經費補助,但連續兩學年評鑑成績為丙等者,提列專案評鑑社團。 四、丁等:該社團提列為專案評鑑社團,不予獎勵及經費補助,但提列為專案評鑑社團者,再經一學期評鑑成績為丁等者,社團解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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