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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2015/05/06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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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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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有很多人來電詢問該如何辦理拋棄繼承?基本上這要處理的前提是,該被繼承人已經死亡後,才能辦理拋棄繼承,且還有順位的問題,實在是很複雜,故撰文一篇,簡單提供概念給讀者。

Q1、何為拋棄繼承?

A:在繼承開始之後,各順位之繼承人,向死者生前最後戶籍地之管轄法院,以書狀表示拋棄對死者之繼承權,並以存證信函通知後順位之繼承人已成為應繼承之人

Q2、 能主張拋棄繼承之人有哪些?

A:必須是死者之繼承人,才有所謂拋棄繼承。因此,被人家收養的子女,以及,後順位繼承人在先順位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都沒有拋棄繼承可言。

Q3、有哪些人是繼承人?

A: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而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內外孫子女) 。(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Q4、最晚何時拋棄繼承?

A:須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時起,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因此,如果是後順位之繼承人,在先順位之繼承人拋棄繼承後,才開始起算三個月。

Q5、存證信函怎麼寫?

A:向郵局買存證信函, 寄件人處寫上拋棄繼承人之姓名,收件人寫後順位繼承人姓名,內文則寫明:被繼承人○○○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死亡,繼承人○○○依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第一項規定拋棄繼承權,依同法條第二項規定,已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通知應為繼承之人。

Q6、如何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A:需要準備(1)拋棄繼承書狀乙份。(2)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3)繼承系統表。(4)拋棄繼承通知存證信函。(5)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書。

Q7、在國外住居之繼承人,如無印鑑證明,該如何委託國內親友辦理拋棄繼承?

A:在國外住居之拋棄人,如無法在國內戶籍機關取得印鑑證明,應將其拋棄之意思表示作成書面,經其所在地之法院或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再經中華民國派駐外國館處驗證。

Q8、需要多少費用?

A:法院收取規費是新臺幣一千元。如果委任律師辦理拋棄繼承,會隨著拋棄繼承人數而有不同收費。

資料來源:https://www.fatong.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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