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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說國民法官
2020/08/18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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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說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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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109年7月22日立法院通過國民法官法,將在112年1月1日實施,將來重大刑事案件審理將由6名國民法官以及3位職業法官審理

國民法官基本上需年滿23歲,在法院轄區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經隨機抽選方式的國民。但排除三類情形:(一)特定情形,即褫奪公權、公務員受免、撤、休、停職處分中、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中、刑案在身尚未確定、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判刑確定、緩刑、緩起訴期間中及期滿2年內、施用毒品者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期未滿2年內、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中、其他身心缺陷致不能勝任職務、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而尚未復權(第13條)。(二)特定職業:包括總統、副總統、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民意代表、黨工、現役軍人警察、法律專業人士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設辯護人及法律學科教授、司法院跟法務部的公務員、司法官或律師考試及格、司法警察(官)、未完成國民教育(第14條)。(三)特定關係:包括被害人、被告一定範圍內親屬、有婚約、法定代理人、同居人或受僱人、曾經擔任被告代理人、辯護人、告訴(發)人、告訴代理人、證人或鑑定人、曾經參與偵查或審理,以及其他有具體事證,足認執行職務難期公正之虞(第15條)。

被抽中成為國民法官之後,原則尚須履行義務,例外在下面幾種情形,可以拒絕,例如 年滿70、 學校老師或學生、 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導致執行職務顯有困難。或因為執行職務,有嚴重影響身心健康之虞。 因為看護、養育親屬、生活上、工作上及家庭上重大需要致執行職務顯有困難。 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 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曾經擔任國民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5年。 曾經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1年。

行國民法官之案件,法院可以設定專業法庭辦理,如果法院設有專庭,案件就會分由專庭審理。 依照第5條規定,除了少年犯、毒品案件外,檢察官起訴最輕本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例外於5種特定情形,法院可以裁定不行國民法官審判,包括:⑴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⑵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致生危害之虞。⑶ 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⑷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⑸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

最後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科刑是由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共同表決,但有4件事情專屬法官合議決定,包括: 證據能力的判斷。 證據調查必要性的判斷。 訴訟程序的裁定。 法令的解釋。 但國民法官如果有疑義,得請求審判長釋疑。調查證據過程中,國民法官可以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訊問證人、被告、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終局評議」是由法官跟國民法官一起參與,依序由國民法官跟法官陳述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以及科刑意見。 之後再進行評決,有罪需要達到2/3以上,也就是至少6票同意科刑事項則是過半意見決定,也就是至少5票一致;但死刑則要達到2/3以上。 但上開票中,至少要有1票來自職業法官。換言之,即便6位國民法官都認定有罪,但沒有任何一位職業法官加入,最後還是無罪。在科刑評議時,如果發生歧異的意見,而沒有辦法達到過半意見時,從最不利被告的意見開始算入次不利的意見,一直達到半數為止。當終局評議結束後,除非有特殊情況,不然應該即時宣示判決,朗讀主文、說明意義。 宣示後30日內,應該交付判決書原本給書記官。新法中也強調對判決書的簡化,得僅記載證據名稱及對重要爭點判斷的理由。在上訴之後,除非特殊情形,否則也不能再聲請證據調查。 此外,上訴審並沒有國民法官,而是由職業法官審理,新法要求上訴審應尊重國民法官的審判結果。關於事實認定,原審判決非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顯然影響於判決者,第二審不得予以撤銷。

比較特殊的是,國民法官法新增多條刑事與行政處罰

(一)刑事責任:包括國民法官收賄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行賄罪(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洩漏評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洩漏職務上知悉或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秘密(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意圖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或意圖報復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行使(第94-97條)。

另外,任何人不得揭露國民法官個人資料,無正當理由洩漏者,會有刑事責任(第98條2第1款: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意圖影響審判而向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人刺探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也會有刑罰(第98條2第2款: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二)行政裁罰:科處3萬元以下罰鍰,包括:⑴當法院寄發調查表給候選國民法官填載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載後提出於法院。 候選國民法官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在選任期日到場。 選任期日虛偽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⑵ 國民法官 拒絕宣誓,不於審判期日及終局評議到場。 終局評議時拒絕陳述,或以其他方式拒絕履行職務。違反審判長維持秩序命令。

資料來源:https://www.fatong.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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