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樓神器與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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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據報載,家住新北市永和的林先生和樓下住戶劉先生,疑似噪音問題早有嫌隙,劉先生多次拿震樓器,從下往上敲,造成林先生一家不堪其擾,離譜的是,劉先生甚至還在樓梯的扶手及階梯抹上油,妨害通行,結果被告告強制罪。
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21號刑事判決是認為:被告有於該段期間內間持續製造機器敲擊聲,妨害影響告訴人睡眠及居住安寧之權利,其證據方法為:被告於偵訊、法院審理時供承:伊確實有裝機器敲天花板,且綜合證人指證及卷附勘驗錄音,出現規律敲擊聲,足證被告確有於106年5月5日起至107年12月24日該段期間接續以不詳工具、機器敲擊住宅2、3樓間樓板,妨害告訴人及其家人等人睡眠及居住安寧之權利之事實,確屬實情,被告犯強制犯行,自應依法論科。
另外,被告確有於107年5月4日晚間8時許在上址2、3樓間樓梯扶手上,塗抹不明油漬之事實。被告雖辯稱:抹油只是要讓對方手髒,不是要妨害通行云云,惟告訴人均係高齡80餘歲之老人,行動不便,而樓梯扶手之裝置目的本即在於輔助上下樓梯之安全;佐以證人即該址10號3樓住戶亦證稱:因為其腰受傷,其會扶樓梯扶手等語、證人即該址10號4樓住戶亦證稱:住家樓梯那個油會讓人跌倒等語,足證被告於107年5月4日晚間8時許前,在2、3樓樓梯扶手抹油之舉止,確已妨害告訴人及其家人上下樓梯通行之權利甚明。從而被告前揭辯稱,顯係犯後矯飾之詞,不足為採。
資料來源:http://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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