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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旺中案 是NCC社會責任(瞿海源)
2012/07/23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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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datetime="2012/07/23/">2012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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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於今天以召開臨時會的方式,審議旺中集團申請購併佔有全國近三分之一有線電視系統(即第四台)市場之中嘉公司,由於此購併案一旦通過,將使旺中集團成為我國唯一「不僅垂直暨水平地整合有線無線電視產業」、「更同時擁有全國新聞紙」的跨媒體巨獸,嚴重傷害言論多元性價值,損及廣大視聽人權益,自去年開始,即引發社會各界強烈抗議,要求NCC駁回此購併案申請。


事實上,早在2008年底旺旺集團蔡衍明挾其自中國市場所取得之資金,不僅入主《中國時報》,更同時取得「二中」(即「中天」、「中視」)時,筆者與許多媒改團體即曾沉痛地呼籲NCC應駁回蔡衍明的「二中申請案」。
令人遺憾的是,NCC未能堅守其《組織法》第1條所定應「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的使命,竟以附加附款方式,率爾通過此申請案,使得不具絲毫媒體專業自主理念的蔡衍明將手伸入電子媒體,導致後續發生蔡衍明「以刊登大頭照懸賞方式攻訐羞辱NCC委員」、「威脅對提出質疑的學者與記者興訟」、「將媒體公器視為私人報復工具」以及「販賣新聞」等一連串反民主的誇張行徑,使台灣民主法治蒙塵、新聞自由倒退,當初同意通過此購併案的NCC委員,實難辭其咎,愧對台灣公民社會!

棄守職責淪為打手

更令人無法接受的是,對於二中案所附加之附款是否履行,NCC竟進而棄守主管機關職責,沒有進行切實地監督查核,使得該等附款淪為裝飾門面的花瓶,毫無作用!
舉例而言,通過二中案所附加「董事分離」、「獨立編審」以及「倫理委員會」等要求,目的不外乎確保新聞專業自主;然而,兩家電視台的後續表現,卻顯示此等附款根本無用,不僅棄守媒體忠實報導責任,更沉淪為老闆打手,內部應有的控管機制崩解,連有外部委員參與的倫理委員會亦形同虛設。
種種違反基本媒體倫理的公器濫用惡質行徑,連執政黨立委羅淑蕾都難以忍受,在國會殿堂以「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痛斥旺中傳媒集團與蔡衍明。儘管如此,我們的NCC委員,竟依舊宛如一灘死水,毫無作為!
在本購併案獲得許可之前,蔡衍明即已濫用媒體公器至令人無法容忍的地步,NCC若再度許可本併購案而擴張蔡衍明的傳媒市場影響力,後果將不堪設想!在此關鍵時刻,NCC不應再以任何理由推托責任。
事實上,NCC早在「大富媒體購併凱擘有線電視系統」申請案中,即本於「保障言論多元化」及「確保媒體專業自主」目的,樹立「系統台不得經營新聞台」之規範原則。依此原則,已同時擁有無線、有線電視新聞台的旺中集團,當然不得再購併系統台!否則,NCC無異於獨厚旺中財團,圖利特定財團攫取媒體公共資源,徹底踐踏民主法治國家最為基本的「公平要求」!此例一開,後患無窮!
筆者須再次嚴正指出,NCC先前不顧公民社會的呼籲、不負責任地同意「二中案」,正是今日旺中傳媒集團對台灣新聞自由造成嚴重傷害的禍首!面對這個傷害,NCC應嚴肅思考的,係如何矯正這個錯誤,而非進一步加深創傷。
駁回旺中購併案,不應是由公民社會對NCC提出的「呼籲」,而係NCC虧欠公民社會的責任!這個責任,會在台灣歷史上留下永久烙記!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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