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王律師助理來電說明:
因我的case相當大---
必須付律師前往花蓮律師公會
登陸5萬元與車馬費1萬元共6萬元.
我趕忙解釋:我告知王律師
我沒有錢請律師但可以從造假DNA
求償金中抽成給付律師費用!
而王律師馬上回應:
我不要你的錢,
勝訴得到的錢一人一半
只要開庭的車馬費與餐費你要負擔.
心想坐火車與計程車和吃飯
共2500元之內即可搞定就簽了委任契約
但未見律師蓋上或簽上事務所的印章或姓名
詢問之下這是非正式的委任契約!
心想著,四人的鑑定費我是不可能隨意動之的!
三個月的租金與生活開銷和不穩定微薄的收入
我根本就無能為力負擔這6萬元的意外開支
所以就請劉助理告知王律師
我們之間有誤會,我早已聲明沒有錢請律師
我根本無法拿出這筆錢的,
敬請三思後告知我是否真心相助接下我的案件
我還可以繼續找願意對我伸出法律援手的貴人
這是土包子的我所發生的鳥事!
但從友松三立合約至今的律師委任契約
讓我深深體會台灣人誠信度實在太糟糕!
口頭說的和簽約的內容完全是兩回事!
所以我覺得像這種私人的簽約
為何不讓較弱勢者依照自己的需求和經濟狀況
自己擬訂合約內容讓強勢者決定能否認同
或再加註達成共識雙方利益差距才不會太懸殊!
以下就是依照我的經濟狀況
所擬定的律師委任合約
我的親子訴訟案件是
民事(與證嚴上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刑事(林口長庚,柯滄銘造假DNA)
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訴訟必須全審包到底
一:在刑事方面
三兄妹的DNA明確有互相矛盾之實
但法官不願意起訴數度簽結了事
嚴重剝奪我的侵權和侵犯我的人權
這已經成了造假共犯,可行行政訴訟!
(1)林口長庚99.999999%羅怡如(姐)
與賴妍妃(妹)為同父同母已是確定
(2)為何羅榮河(兄)與羅怡如(妹)有血緣關係
而與賴妍妃(妹)有6種基因不吻合
毫無血緣關係存在呢?
以上(1)(2)這兩點是依照DNA互相比對而出的結論
PS:除非羅榮河在8歲時
就已經為羅怡如的生父,有可能嗎?
(3)實際上羅怡如(姐)是個遺腹子,
絕對不可能與賴妍妃(妹)為同一個生父!
且賴妍妃的親生父親與羅榮河(兄)的親生父親
皆在羅怡如一,二十幾歲時相繼往生的
(4)由(3)可知羅榮河,賴妍妃,羅怡如非同一父親所生
那依照三人的DNA看來絕對是同一個母親所生的
PS:那為何羅榮河與賴妍妃毫無血緣關係
卻與羅怡如有兄妹血緣呢?
(5)羅怡如的母親有可能在18歲時生下羅榮河
再隔8年又生下羅怡如將自己全部的孩子
全送給羅碧燕(戶籍上之母)養嗎?
(6)賴妍妃配合林口長庚造假確屬事實
而柯滄銘婦產科是否也合謀集體造假嚴重剝奪
羅怡如的親權與財產繼承權呢?
(7)將羅榮河之子女與賴妍妃羅怡如重新鑑定
即可釐清是誰說謊該負起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
PS:為何地檢萬般不願意主動蒐證起訴呢?
已嚴重知法犯法到了極點!
(8)因刑事連鑑定DNA是完全免費的,
所以只有開庭車馬費與餐費,
A:我只能供應台北到桃園的火車
再搭計程車到桃園地檢署(僅限一名律師)
來回的車資和吃個共300元內的便飯
B:若律師自行開車前往我也只能
供應200元的來回油錢
C:其餘的所有費用均請律師自行負責
(9)關於抽成方式是依照律師能爭取多少的補償金額
(因刑事案件而經由民事訴訟所獲得的補償金額)
來決定抽成的多寡(金額皆以新台幣計算)
A:5億元之內---2%
B:5億零1元至10億元之內---8%
C:10億零1元至15億元之內---10%
D:15億零1元至20億元之內---20%
E:20億零1元至25億元之內---30%
F:25億零1元至30億元之內---35%
G:30億零1元至35億元之內---40%
H:35億零1元至40億元之內---45%
I:40億零1元至50億元之內---50%
j:50億零1元以上---55%
PS:當然若敗訴,就毫無任何的費用可拿取.
二:在民事方面
(1)裁判費我會負責(一審已付)
(2)鑑定DNA費用我也會負責
但若超出我的額度,
律師須無條件無利息的先借支給我
無論勝訴或敗訴將無息分期攤還
(扣除我的租金生活開銷與健保費用)
(3)我僅能負擔的開銷:
A:台北到花蓮再搭計程車的來回車資我會負責
吃飯也在共300元之內的便飯(僅限一名律師)
B:若自行開車出庭我也只能補貼800元的來回油錢
C:其餘的所有費用均請律師自行負責
PS:若有任何補償金一律抽5%作為律師訴訟費
PS:當然若敗訴,就毫無任何的費用可拿取.
三:行政訴訟
開庭費用共同支出,所獲償的金額各50%
車資餐費各自負責
PS:當然若敗訴,就毫無任何的費用可拿取.
四:若必須和解所獲得的金額比照前刑事民事行政
三大訴訟的抽成比例進行
五:對律師的求償
(1)以上各項的訴訟必須經由
本人羅怡如與律師一同出庭
律師不得擅自個人代為羅怡如出庭
否則違反簽約事宜必須負起法律責任與
賠償羅怡如新台幣1億元做為損失權益精神補償
(2)站在我這原告立場上,
一旦您簽約就必須大家並肩作戰
坦誠以對共商開庭事宜不得中途退出
否則將以違反簽約事宜必須負起責任
賠償羅怡如新台幣3千萬的損失法律支援的精神補償
(3)若要我放棄刑事訴訟的律師
絕對不是真心幫助我的律師
我不會接受的也請不要假藉助
羅怡如之名來讓造假中心脫罪
免除其刑責否則必須
賠償羅怡如新台幣50億做為重大剝奪權益精神損失!
PS:以上皆是站在我這弱勢原告的立場上
所擬定的合約內容
律師若覺有需加註或該維護律師權益的都可協商另訂
PPS:王律師已表態年邁無法接此案件
有興趣之律師敬請與我聯繫0976622460
但一定要有可信任的鑑定中心
願意公正公開透明化
不造任何假的鑑定我案件的DNA方有勝算
補註說明:
若在訴訟期間
委任人羅怡如往生
其名下債務一律視同全部還清
不得向其子子孫孫求償索還.
因這是羅怡如本人借款
而非其子子孫孫借貸
若律師因本案而意外身亡
有勝訴一定提撥因刑事訴訟
民事賠償之總金額3%-5%為慰問金
與續任律師再商議該如何分得
各訴訟獲償金的抽成數
當然敗訴就分毫沒得取!
堅持聲明:
在訴訟期間無論證嚴上人,羅怡如,
賴妍妃,羅榮河之子孫的DNA與羅怡如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與否
若以上人員逐一不幸往生
律師一律持續訴訟要求法官(民事,刑事)
在往生者火化之前進行採樣
維護我這弱勢原告的權益
若勝訴將羅怡如的獲償金讓其兩名孩子獲得
免費協助孩子們獲得羅怡如遺留的獲償金
任何法律政府機關的程序.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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