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後如有什麼的案底或前科退休金會被取消
2016/03/28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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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公務人員退休後如有什麼的案底或前科退休金會被取消
發問:
各位前輩: 一件事請問一下。 教師公務人員退休後如有什麼的案底或前科退休金將會被取消? 一般傷害罪會嗎? 傷害罪不合解而被判刑或易科罰金會嗎? 急
最佳解答:
傷害罪不合解而被判刑或易科罰金會嗎?不會!需與職務有關之瀆職罪,而判處有期徒刑者,才會被取消,但如受緩刑處分,緩刑期間無法領取月退休俸。
其他解答:
公務員退休法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5%AC%E5%8B%99%E4%BA%BA%E5%93%A1%E9%80%80%E4%BC%91%E6%B3%95.htm 第二十二條(喪失申請退休、資遺之權利)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申請辦理退休、資遣之權利:一、褫奪公權終身。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四、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第二十三條(停止領受退休金、撫慰金之事由) 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三、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事業職務。(二)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三)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一百年四月一日起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一、有前項第二款規定情形,且再任職務之固定性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二、有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領受月撫慰金之遺族,有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停止領受月撫慰金之權利。未依規定自再任之日起停止支領月退休金而有溢領情事者,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支領日起溢領之退休金。年滿六十五歲,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不得再任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職務。但再任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或民選首長者,不在此限。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任職者,得繼續任職至任期屆滿或離職時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再於第一項第三款所列機構任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二十四條(喪失領受月退休金之事由) 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一、死亡。二、褫奪公權終身。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第二十五條(遺族喪失或停止受領撫卹金之規定)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撫慰金:一、褫奪公權終身。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三、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依第十八條第四項請領月撫慰金遺族,有死亡、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喪失領受月撫慰金之權利。 第二十六條(扣押讓與或擔保標的之禁止) 請領退休金、撫慰金、資遣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被告了刑事案件,會不會影響其月退俸資格?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7CA86E51579AA6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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