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八十一條有侵害病人隱私權之虞 (林鴻基醫師)
2009/02/23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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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第八十一條有侵害病人隱私權之虞
醫療法第八十一條 (醫療機構之告知義務)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
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
反應 」
*****************************************
醫療機構在行使告知的義務時,如果對
象是病人或法定代理人,殆無疑慮,如果病
人為已滿二十歲且非受監護宣告的成年人,
其病歷內容應屬人格權中隱私權的一部分,
除非事先取得當事者的同意,主治醫師應無
權向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解釋病情,否則便
構成對當事者隱私權的侵害。因此,配偶、
親屬或關係人,在取得當事者同意之前的任
何調閱病歷,了解病情的要求,便會遭到拒
絕。
因此醫療法第八十一條中,應加上類似
「已滿二十歲的成年人,應事先取得當事者的
同意」的字句,立法機關不應以「想當然爾」
或「民法總則已有規定」回應。醫病雙方都
是法律深宮的牆外人,各自的解讀常導致認
知上的天轅北轍。
實務上,醫療機構面對非當事者要求調
閱病歷,常要求對方出具當事者的同意書或委
託書,以保障法律上的立足點,卻常被視為刁
難或不予人方便。輕率的醫療機構如若便宜行
事則常誤蹈法網而不自知。
臨床上,醫師對婚姻外的懷孕,性病,
較具有警覺性,比較會注意到病人的隱私權,
但癌症的告知,常會自以為慈悲的先告訴非
當事者,病人常是最後一個知道自己的病情
的人,因為是最後一程,多半無暇無力計較,
如真要追究,醫師雖出於人性中的善意,恐
怕也逃不掉法律的制裁。
主管機關應同時教育及宣導醫病雙方以
減少實務上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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