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如果我有一筆農地756坪,現在想蓋一棟(36坪2F),
過幾年後,能在旁邊再蓋一棟嗎?
另小弟最近看了一塊地,它是一筆約3000坪的農地,
由10位有親戚關係的地主共同持有,
其中有位地主透過仲介想出售他的持分並同意配蓋,
他的持有面積有150坪。
仲介說可以用分管指定的方式取得
所有地主蓋章同意後買下這塊150坪的地
而且配蓋,我的疑問是,這個辦法行的通嗎(註一)?
【解析】
按「個別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
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
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
應依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
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為現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7條定有明文,
是農業用地(註二)個別興建農舍時,
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第29條: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
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建農舍、
農業產銷必要設施或休閒農場及其相關設施。
但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二及第三十條
所規定者,不在此限。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分,
並應在該農業區內有農地或農場。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
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
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
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
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
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地,其已申請建築者
(包括百分之十農舍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地),
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
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
農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四、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場及其
相關設施之項目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並依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
擅自變更使用。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
除畜牧廢棄物處理場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
規定辦理外,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並不得供為居室、
工廠及? 非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使用。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地,再行申請建築農業產銷
必要設施(畜牧廢棄物處理場除外)時,
其建蔽率(含農舍)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 4-1 條:「活動斷層線通過地區,
當地縣 (市) 政府得劃定範圍予以公告,並依左列規定管制:
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物。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得為建築
使用之土地,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
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限作自用農舍或
自用住宅使用。
三、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築自用農舍,
除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
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外,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5條:「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
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
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
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過
三百三十平方公尺。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
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第7條「原有農舍之修建,改建或增建面積在
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之平房得免申請建築執照,
但其建蔽率及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本辦法之
有關規定。」、第10條:「農舍以外之建築物
其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
三‧五公尺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
監造或營造業承造,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申請建築執照。」、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
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有其適用。
換言之,法令似未禁止一筆農業用地
不得蓋兩棟以上之農舍,惟從農業用地興
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
「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觀之,
此所稱「該宗」農業用地,係指土地登記之
單一筆農業用地而言,其立法意旨明確,
一筆土地僅得申請興建1戶(棟)農舍為限。
共有農地,亦同(註三),
但「檢附其他共有人同意書、分管契約以
共有土地持分部份申請興建農舍者」除外(註四),
蓋「『共有農地即有分管契約,且經其他共有人
書面同意在案,基於債之相對性,共有人自得
在其分管範圍內自由使用收益,排斥他共有人之
干涉(註五),分管後共有人各自之範圍,
實際上已成為「單一農業用地」』;
加上『分管契約已成社會常見情況,
在法律未明文禁止下,苟不容共有農地有分管
契約之共有人,單獨申請在其分管範圍內
興建農舍,
顯不符實際及法律秩序安定性之要求』之故也」。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11月30日2home
打造桃花源 首頁>土地購買國家政令法規條文>
請問一筆農地能蓋兩棟農舍嗎? 及96年8月5日2home
打造桃花源 首頁>土地購買國家政令法規條文>
分管指定的地可以買來蓋農舍嗎。
註二:此稱農業用地,係指非都市土地或
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
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一)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
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
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
使用之倉庫、冷凍 (藏) 庫、農機中心、
蠶種製造 (繁殖) 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參照)。
註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全球資訊網
2007/9/7農地共同持分是否可申請蓋農??回覆內容
:「內人和其姐姐共同擁有約1100坪農牧用地
(屬於山坡地保育區)各1/2權利,兩人均無農?,
是否可申請蓋自有農??又產權應如何登記?
請惠予回復謝謝!
一、有關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取得之共有
農地申請興建農舍,依據本會96年3月6日研商
「農舍承受人資格、無自用農舍查核、
共有農地申請農舍等案處理原則」會議決議略以:
「…2.以共有土地持分部份申請興建農舍者,
除其他共有人同意書外,應檢附分管契約,
其可興建面積以其持分面積計算,並需興建在
所分管土地範圍內,農舍仍以整筆土地註記,
日後共有土地辦理分割,未興建農舍之土地可
要求取消註記。」惟單筆農地可興建農舍最大面積
為330平方公尺。二、又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
地……。」,此所稱「該宗」農業用地,係指
土地登記之單一筆農業用地而言,其立法意旨明確,
一筆土地僅得申請興建1戶(棟)農舍為限,
共有農地除依上開處理原則申請興建農舍外,
共有人亦得共同申請興建1戶(棟)農舍。
三、至申請興建農舍則須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
法」第3條第1! 項規定,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
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
定: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 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
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
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集村
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三) 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
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
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 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五) 申請人為該
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
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可資參照。
註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全球資訊網
2007/4/25農地共有回覆內容:
「對不起因為你們之前的解釋函都找不到了..
所以我問一下農地持有時間為農發條例修正前.
.共有人有3人..但其中二人因法拍而為移轉..
今其中一人欲申請興建農舍(修正前取得)..
另二人(新取得者)願簽發同意書供第三人興建農舍..
問:農舍之建敝率係以整筆土地計算或依申請人
持分部份計算?因為之前貴站的網站有敘明說
屬於私權行為..但我已經找不到了..而且好像
一些釋函都刪掉了..所以留言在此..可否提供
下載的位址謝...
一、台端來文知悉。
二、有關共有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疑義,
本會96年3月6日召開「研商農舍承受人資格、
無自用農舍查核、共有農地申建農舍等案
處理原則會議紀錄」決議處理原則如下:
(一)為符合產權單純化,修正前已取得之
共有土地申請興建農舍者,應先要求辦理
土地分割再申請興建農舍。
(二)以共有土地持分部份申請興建農舍者,
除其他共有人同意書外,應檢附分管契約,
其可興建面積以其持分面積計算,
並需興建在所分管土地範圍內,
農舍仍以整筆土地註記,日後共有土地辦理分割,
未興建農舍之土地可要求取消註記。
(三)耕地之分割並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
及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相關規定。
三、至解釋函查詢網站,請台端逕上農委會
農地管理法規檢索系統
(
惟該站資料尚未登載近期相關解釋函令,
本局刻正研議辦理,謝謝您對政務之關心,
本局在此敬申謝忱。」參照。
註五:最高行政法院53年05月23日判字
第123號判例:「共有人間如未訂有分管契約,
劃分各共有人就共有物為使用收益之範圍,
任一共有人要不得獨占某一部分之共有物,
排斥他共有人之共有權而自為使用收益。」參照。
http://farmlaw.coa.gov.tw/main.htm)查詢所需,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