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尊重嫌疑犯的基本人權
2017/02/20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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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支影片由最喜歡報人隱私的壹週刊製作有點好笑,
但是裡面的內容卻難得的客觀
大家也會好奇為什麼有些人臉會被新聞打上馬賽克、而有些人不會嗎?
因為除了出現傷亡事故的當事人,需要保護個資以外,
若碰到正在偵辦的刑事、民事新聞畫面,
但是裡面的內容卻難得的客觀
大家也會好奇為什麼有些人臉會被新聞打上馬賽克、而有些人不會嗎?
因為除了出現傷亡事故的當事人,需要保護個資以外,
若碰到正在偵辦的刑事、民事新聞畫面,
只要還是嫌疑者,就會被打上馬賽克以保全當事人的名譽。
因為台灣新聞界界曾有這樣的事情發生──
曾經警察只要抓到作奸犯科的壞人,就會大邀媒體採訪
曾經警察只要抓到作奸犯科的壞人,就會大邀媒體採訪
但許多時候檢警急功近利,就會在還沒調查清楚前,就讓這些人曝光。
如果偵辦之後發現是誤抓;或是證據不足不起訴
但是經過媒體的露臉報導之後,他們還是會被鄰里、以及熟識的人貼上壞人的標籤
也因為這樣違反了法律上「偵查不公開」、和「無罪推定」的原則
所以內政部警政署在民國91年(2002)8 月時規定,
之後只是嫌疑犯者一律戴頭套、或用其他物品遮掩,以維護嫌犯的人權。
薯泥特地去請教了我們家徵信社中的法律顧問~
偵查不公開是指─不公開偵查程序和偵查內容,避免嫌疑犯遭到不公平審判的後遺症。
無罪推定原則是說─嫌疑犯未經法院判決確定有罪以前都視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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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種隱私是法律尊重、保障每個人的基本的人權
但是有些受害家屬卻會抗議這種做法是變相的保護犯罪、抹滅人民「知」的權利
還有妨礙新聞媒體報導自由的權利。
但其實台灣沒有一個法條強制規定必須為這些新聞畫面打上馬賽克,
只不過若事後真的對當事人的名譽有受損,恐怕就會挨告!
法律強制規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身分、容貌不能曝光的有:兒童少年(未成年人)、罹患思覺失調症候群(精神疾病)、惡性傳染病(例如,Sars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愛滋病患者,以及性侵害案、性騷擾案的被害人。
而大家對打馬賽克的看法又有那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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