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社薯泥雖然是一個小小的文案助理,
但是平常還是要知道很多跟徵信社相關的法律常識滴~
大家應該都知道如果另一半跟他人外遇,
可以控告雙方「通姦罪」
因為民情的關係,所以亞洲地區都在刑法中有規範「通姦罪刑」,
這股「通姦罪除罪化的風潮」起因是2012年1月時,
聯合國女性平權法律及實務人權工作小組提出聲明,
強調「通姦不應是刑事犯罪」,
「實際執行上,女性在刑法程序中面臨極度的弱勢,
且侵害他們的尊嚴、隱私和平等。」
或許很多人跟薯泥一樣,一開始並不了解「通姦罪除罪」的意義在哪裡
法條原文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這條法例看似公平、符合倫理道德的法條,
但沒有身在司法機關、接觸法律案件處理、或是各個婦女組織的民眾可能不知道,
通姦罪在實質上有嚴重的性別不平等!
並且是特別針對「女性」的不平等!
這已經構成司法院釋字666號中指名的實質歧視。
所有的統計資料顯示,通姦罪只懲罰了更多的女性,
不管是女性第三者,或是外遇的太太….
因為普遍的觀念、和文化風俗中,對男性外遇的容忍度較高,
而刑事通姦罪可以撤銷對其中一方的告訴;
所以女性就會變成通姦罪下的犧牲品。
還有通姦罪該廢除的理由有:
◆ 刑事懲處不該介入家庭,道德無法用法律衡量;婚姻的結合是靠情感來維繫,不須國家介入。
◆ 中華民國民法對夫妻離婚後的贍養費和財產分配等規定並不周延,
而較為弱勢者只能透過通姦罪來保障財產權益,因此假若通姦除罪,一方的權益可能不保。

↑婦女新知基金會也是長期訴求通姦罪除罪化的團體
在2013年時,台灣的法務部也有針對通姦罪的存廢,做了一次民意調查
但結果卻顯示有近八成的民眾反對廢除通姦罪
在2015年的2月26號,韓國憲法裁定通姦罪違反比例原則、侵害民眾隱私與自由,
認定以刑事處罰通姦罪者違憲,正式確定南韓實行62年的通姦罪走入歷史。
這幾年來,台灣有很多婦女團體和法律組織都仍在極力的爭取「通姦罪除罪化」
但是政府卻一直是消極的態度來因應,
甚至有學者還在盲目地認為通姦罪可以保護女性...
我們都一定看過男人外遇之後公開道歉,而取得妻子原諒的戲碼,
但可曾聽過任何一位外遇女性公開發聲?
通姦罪除的不是外遇的道德問題,
而是台灣社會中還存在的「女性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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