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官署及妨礙公務乃公訴罪,檢察官應主動偵辦追訴
2009/05/21 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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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情形是,衛生署長代表衛生署,侮辱衛生署長賣台就是侮辱官署,衛生署長出席世衛大會絕對是執行公務,衝入公務場合、打斷公務之進行,絕對構成妨礙公務的主客觀要件。
此二者均為公訴罪,主動偵辦追訴是檢察官責無旁貸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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