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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以法院合議庭的裁定核准羈押禁見作為暫停禮遇的標準,以一審有罪(無罪)判決作為撤銷(恢復)禮遇標準。
2008/12/17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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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司法常理判斷,檢察署通常都是經過一段時日的犯罪偵查程序,認定嫌疑犯罪行重大才會提出聲押的動作,加上法院的裁定通常也都需要經過三位法官合議庭的嚴謹認定才會核准羈押禁見。

    因此這個完整的國家司法檢視過程,事實上已經足以作為重大罪行罪犯的初步且具公信力的認定,因此建議以法院合議庭的裁定核准羈押禁見作為暫停禮遇的標準,因為如果在這個時候還繼續禮遇,顯然會有明顯違背社會期待及觀感,讓人民質疑浪費公帑及納稅人血汗錢去保護初步確認的重大罪犯的問題,所以以此為標準來暫停禮遇是最適合不過了,暫停了之後也不打緊,還有一審有罪(無罪)判決作為撤銷(恢復)禮遇標準,做為後續之確認或補救,整個流程兼顧情理法應該頗為完備,還望立法委員們認真研究參考。

    如果網友認同本文,歡迎您打電話或e-mail給您的立法委員,提供這個想法給他(她)們參考,為大家尋求兼顧情理法的更好的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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