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新店區園上園、玉上園全攻略-06.06.-園頂CD棟緊貼園上園B棟建造,寶路建設是想創造3輸?-企業經營心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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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上一篇【新北市新店區園上園、玉上園全攻略-06.04.-園頂CD棟緊貼園上園B棟建造,寶路建設是想創造3輸?(2014/10/02 17:49)】及【新北市新店區園上園、玉上園全攻略-06.05.-園頂CD棟緊貼園上園B棟建造,寶路建設是想創造3輸?(2014/10/05 22:50)】關於建商提列之公共基金的相關議題,以下是擷取主要法律服務網站所提供的資訊,主要內容是說明「公共基金」的來源、用途,提撥的時間點、提撥比例,如果未提撥或未依比例提撥時的救濟方式,以及相關罰則。淺藍深藍字的文字是西行者把所擷取的完整內容中相關於談論之主題且比較重要的段落highlight出來。
【新公寓大廈法律問題】建商提列之公共基金,完成公設點交後,才能撥款?區權會決議否決之事項,是否可以再次提出? 文 / 劉孟錦.楊春吉.胡綺萱 / 【台灣法律網】 【案例事實】 一、建商當初有提撥公共基金給政府相關單位,現在管委會正式成立,也已完成開戶,請建商撥款,建商「這筆要等到完成公設點交後才能撥款」之說法,對嗎?而且建商目前的公設明細不清?(案例事實二省略,需要詳細內容,請自行前往【台灣法律網】) 【解析】 一、建商提列之公共基金,完成公設點交後,才能撥款?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前項公寓大廈之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其歸責起造人者,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並於一個月內,起造人再會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 是建商說「這筆要等到完成公設點交後才能撥款」,尚屬合理;起造人或建築業者苟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之規定,則本案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8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之規定處理之。 (解析二省略,需要詳細內容,請自行前往【台灣法律網】) 【註解】 註一:內政部100年722台內營字第1000805799號令修正,自 (註解二、三省略,需要詳細內容,請自行前往【台灣法律網】) |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專欄文章>公寓大廈住戶如何向建商索求公共基金? 作者: 李永然 問題:建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所應提撥的「公共基金」要如何計算?又如建商不依規定提撥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如何處理? 解析: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的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三、本基金的孳息;四、其他收入。 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起造人所應提列的公共基金依該條例同條第二項規定,起造人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提出已於金融業者設立專戶儲存的證明。 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公共基金的提撥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而內政部又遲至 請求的方式可先以郵局存証信函催告,如建商置之不理,可再委請律師代撰律師函催告,或向法院聲請利用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參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參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 【原註】:參見李永然律師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你,頁53~55,永然文化出版公司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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