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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廢落伍法令
2024/08/18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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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這次大罷免大失敗,值得反思--

    到底"執政"的目的,只是聚焦在"鬥爭"=打垮(抹黑、陷害)對手、行實質"獨裁"(高高在上、唯我獨尊)? 亦或"順我者生,逆我者亡"("非劉氏而王者,天下共擊之"? ) 亦或同當今社會觀感最差的法檢? (權力在手,恣意判你生死) ....。

    **台灣的民族性,我們有很多優點,但卻一直存在"致命弱點"---"難教、貪財、好騙"....;懇請 立委諸公& Opinion leaders,洞悉癥結、修繕法律、端正社會風氣,無限感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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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自古以來,從政為官(包括法、檢)絕對多數,不是為了"權(位)、升遷",就是為了"利益、(錢)",也有為了"色(女人)、奢華享受",甚少是真心為了實踐"公平正義",或者為了"利益眾生"的信念;也就是因為有這些極為少數的"公僕",人間尚有一絲希望,冤屈或可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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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不是要教會一堆很會(純)理論的天才,而是要啟發更多實務(務實)的精英!蓋一國之興衰(企業&家族,亦同),非取決於(純)理論者(自我感覺良好、高高在上),而是取決於務實之精英

PS,生活中,不让别人烦恼,是一种慈悲。 不让自己烦恼,是一种智慧。(終生學習)    優秀,不是單指很會唸書、很會考試(屬於IQ);而是懂得除了美貌、帥氣外,還懂得動手勤奮、多才多藝(屬於EQ&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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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閔: 司法要有脊梁,不為權勢附庸。大家不相信司法,原因就出在檢察官與法官的斷案一致性,太差。

Q:當初為什麼要去考法律系?

(台灣號稱民主,但卻是--恐龍法官和暴龍檢察官最多、冤判最多、人民80%不信任司法人員--惡行位居全球排行最前幾名的國家或地區;2025年仰賴有良心、正義感、有道德勇氣之"立法諸公"&"法律人",能致力於修繕"不良法令",***在"健全"的完善法律下,還人民--免於被"冤判"的恐懼、免於被法檢"霸凌"的恐懼、免於被濫訴者"恣意誣陷"的恐懼、免於成為司法人員"升官發財"的工具、免於"政黨惡鬥"的犧牲品...)

***聯合報社論/悲哀司法節:林秉文、吳乃仁的囂張靠勢 2025-01-11 04:18 聯合報/ 社論 https://udn.com/news/story/7338/8483034?from=udn_ch2_menu_v2_main_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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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當今的亂世,筆者與學院全體師生,共同建言: 修繕法律,是立委之神聖使命,也是造福人間,行功德、福及子孫的偉大事業。懇請 諸公,矢志完成對劣法之修繕。 無限感禱! 

*這人間多苦災,莫讓"惡法、劣法"再折磨善良冤屈者。

<>依據多年民調顯示,台灣人民高達近80%不相信司法,究其原因,資深法務工作者認為:

乃因循苟且的司法官僚習性使然---

兹舉例其一: 二審刑事庭抄襲、剪貼一審刑事判決內文,一審民事庭抄襲剪貼一審刑事判決內文,一審刑事庭引用剪貼檢察官偵查筆錄內容,一審檢察官引用剪貼調查局偵訊濫訴原告者"放大不實"的說辭和經蓄意"剪輯編造"的偽證形成筆錄,成為偵辦與起訴被告的依據。(一審,很多法檢志在升遷;二審,許多法官志在結案;至於"意見領袖"熟悉的政黨惡鬥、指揮和影響判決,此不贅言)  

主題

    敬呈 (修廢落伍法規),盼利國利民,無限感禱!

    基於,「法規落伍」(時代背景不同),以致恐龍法官越來越多,相對冤案錯判也每年成遞增趨勢。倘要仰賴法官各個都是「包青天」,戛戛乎難哉。但遭受苦難的是普羅大眾生命財產,持續在法曹操作下「成冤」。(台灣冤案有增無減,劣法不修,加上恐龍法官,讓善良冤屈者墮入"弱肉強食"的荒野中)

    諸多不公不義之法規,應迫切給予修正。例如;刑法124條(枉法裁判)從立法迄今根本無從執行、再審之訴及非常上訴均虛有其表、認罪協商、甚至銀行惡法的 29-1條、125條,及所謂之三級三審制,暨所謂不法所得應發還被害人、暨刑事訴訟法之認定與司法實務執行為混淆,及如何正確執行判決(監督、審核、汰換不適認之法官)均應深切檢討,修立法令。

★重點:

(一)、先談「審判之確立」在於「以人作認定」,要期待毎案件不偏差及正確是高難度,且益生弊端。

    ●筆者淺見;「考量善用高科技AI作審判參酌以杜爭議」。蓋;走在時代"領航"的地位,才能重塑黨的「價值」和「聲譽」(2028想執政,必須如此)。

(二)、而冤案錯判主因一直是「自由心證」!以致造成被冤者難以平復,此點必須修法為「證據最優先」,不准「自由心證」凌駕在「證據」之上

(三)、落實三審制度,在未判決確定前不准「強制執行」、「查封過度」及「扣押」。蓋;一旦執行上開措施,勢必影響被冤者權益及生機。可透過行政限制登記就能處理,我國既是三審制,為何起訴即可執行強制執行?

(四)、「發還不法所得」,應「訂立程序」發還標準,避免盲目大眾藉詞濫訴,造成誣告(受害者都無識別能力,易受蠱惑盲目跟從有心人士不法誣告)

(五)、法官是「人」,並無法保證終身清廉,在司法審判時恐龍法官或檢察官之出現,益徵。揆其原因,是沒落實「查證被告抗辯之證據」卻採有罪推定,使然。

(六)、甚麼是「行政簽結」?定義不清為混淆,竟可規避上級監督而結案,老百姓受害「無從申訴」。既無行政簽結之規定,即屬不合法(大部分是以「告發」及「告訴」);不論是告訴或告發,一律送上級審,此應立法以昭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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