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行政主體與內部組織(參考《高普2015 行政法總論》,林清)
本章重點:
行政主體的概念
行政機關之意涵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與現行法制(極重要)
-通傳會之地位(釋字613)、通傳會之行政處分
公營造物的概念與利用關係
公營事業之概念極其法規羈束
公權力受託人與委託公權力之意涵、公權力授予的三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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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的意涵:
(一)行政主體係指在行政法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具有一定職權且得設置機關以便行使,並實現行政上任務的組織體。
行政主體的種類:
(一)國家
(二)國家以外的公法人:
1.地方自治團體(地方制度法 2、14):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地方制度法 83-2)
2.農田水利會
釋字518: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公有、私有耕地之承租人、永佃權代理人,私有耕地之所有人、典權人或公有耕地之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代表人或其他受益人,依農田組織通則第14條規定,均為當然之會員,其法律上之性質與地方自治團體相當,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的權限。......惟農田水利會所屬水利小組成員間之掌水費及小給水路、小排水路之養護歲修費,其分擔、管理與使用,基於台灣農田水利事業長久以來之慣行,係由各該小組成員,以互助之方式為之,並自行管理使用及決定費用之分擔,適用關於私權關係之原理,如有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3.行政法人
行政主體的內部組織-行政組織
行政機關的意涵:(依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1.機關
2.獨立機關
行政法
層級化保留、重要性理論
層級化保留體系與我國司法體系實務之見解:
德國學說配合聯方憲法法院的判決,發展出重要性理論,即所謂的「層級化保留」。將法律保留之事項依「規範密度」分別等級加以區別。
德國層級化保留體系之概念,以法律規範密度為理論基礎:
1. 憲法保留
2. 絕對法律保留
3. 相對法律保留
4. 非屬法律保留範圍
大法官釋字443號解釋「層級化保留體系」,並針對法律保留密度之說明:
(1)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非一切自由及權利皆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憲法保留部分)
(2) 至於何種事項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定範圍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
1. 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法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
2. 若僅屬於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
3. 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法律保留部分)
法律原則
口訣:明天評比誠信利益及才藝,不正禁止。
明確性、平等、誠信、有利不利一律注意、裁量性、公益、不當連結禁止、正當法律程序
行程法第四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
行程法第五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明確性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平等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原則=目的性原則)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之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衡量性原則=狹義的比例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九條:
授權明確性原則的概念:
1. 行政行為(行政處分)明確性
2. 授權明確性(得到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3. 法律明確性
◎行政行為(行政處份)明確性原則
一、 意義:行政行為(行政處份)之內容,涉及人民憲法之基本權利、義務,其內容應明確。
二、 法律基礎:法治國原則、依法行政
三、 現行法制:
甲、行程法5
乙、行程法96(標準記載之行政處份)
◎授權明確性原則
一、意義:法律限制人民在憲法上的自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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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級化保留、相對法律保留(釋字443) |
授權機關(法規命令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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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行程法150 |
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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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 |
◎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不得作為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依據,只能進行細節、技術性規定 |
二、法理基礎:民主原則、法律保留原則
三、我國司法實務:具體、明確授權的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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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授權 |
明確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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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313 345 346 347 394 → 1. 特定目的 2. 明確範圍 3. 具體內容 |
釋字522 680 →法律的效果,受規範之人民有預見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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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313(eva事件) :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之內容與範圍應具體明確,然後據以發布命令,始以符憲法第23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意旨。
釋字346:法律基於特定目的,而以內容具體、範圍明確之方式,就徵收稅捐所為之授權規定,並非法律所不許。(受德國基本法影響,該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要求法律授權行政部門發布法規命令時,必須有明確內容、目的、範圍)
釋字394:故應就其該項法律整體所表現之關聯意義為判斷,而非拘泥於特定法條之文字。
釋字570(玩具槍):人民自由及權利之限制,依憲法第23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之目的、內容範圍應明確,使得據以發布命令,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本旨。……均係主管機關基於職權所發布之命令,固有其實際需要,唯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類似真槍之玩具槍枝,並對違反者予以處罰,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應由法律或經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規定。上開職權命令未經法律授權,限制人民自由權利,其影響有非屬輕微,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不符,均應不予適用。(違反授權明確性、法律保留原則)
釋字680(私運):懲治走私條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規定:「第1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其所為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尚欠明確,有違授權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釋字522(證券負責業務):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需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其授權始為明確,方符刑罰明確性原則。
◎再授權禁止原則(轉委任禁止):即法律保留的原則之下,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訂之,除法律明示得再授權外,被授權之機關不得委由所屬機關發布相關機關,即所謂「再授權禁止原則」。(釋字443 524)
(日本法稱轉委任禁止,德國法稱再授權禁止)
法律明確性原則(選、問)
一、 意義:在法律保留原則的支配下,法律及法規命令之規定,內容必須明確,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時,始有清楚之界線與範圍,對於何者為法律所許可,何者屬於禁止,亦有事先預見及考量。(吳庚)
→美國稱之為「薄冰理論」
二、 法律基礎:法治國、法律保留原則
三、 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判斷基準:
(a) 法律構成要件:意義、規範對象、法律效果
立法院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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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生活事實複雜,個案的妥當性 以不確定的概念概括條款(不須具體詳盡) |
符合明確性原則
(b) 其意義→非難以理解
(c) 受規範之對象→所得之預見
(d) 法律效果→得經由司法機關(行政法院)加以審查確認
(e) 我國司法實務
乙、司法釋字545(醫師法1-139 )
丙、司法釋字689(news) 690 702(欺凌惡 教師行為) 710(大陸地區人民之強制出境收容案)
1.法治國家之行政行為具有可預見性。授權法律必須明確規定授權的內容、目的、範圍。
行政程序法第五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本法所稱之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理論依據:
(1) 法律保留原則
(2) 民主原則
平等原則:(選、問)
(1) 平等原則的概念
甲、行政程序法第六條
乙、合理的區別對待→具有正當理由時
i. 釋字626
ii. 釋字618
iii. 釋字694 696
(2) 不法的平等
行政規則的不法(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人民不得主張平等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3) 衍生之原則:
甲、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a) 意義: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行政規則
法律oo法
↓
裁量性行使規則
↓
形成一定之行政先例(慣例)時
↓
機關本身亦受該規則之拘束
(b) 適用要件
甲、需有行政先例之存在
乙、該行政先例為合法
丙、機關享有決定之權限
(c)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之作用(與行政規則的關係)
甲、組織行行政規則
乙、作用行行政規則(解釋性、裁量性、認定事實之行政)→間接影響人民之自由權利
乙、禁止恣意
比例原則:
Key word:德國警察法學、帝國條款、不可用大砲打小鳥、必要時才可限制人民權利、方法目的均衡
(一)比例原則的意涵
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必要性原則 代表了不同的審查密度
衡量性原則
達到目的(利益)
↓
禁止過度原則
(二)比例原則的內涵
→分成三個子原則(即判斷基準)
(三)現行法制:
甲、行程法7
乙、憲法23(比例原則、法律保留)
(四)大法官釋字:
(1)603 618 641
(2)689 690 699 702
(3)710 711 712 714
715 716 717 718 719
釋字603(指紋) 錄尼刪→存錄你的指紋相關法條已經刪除
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戶籍法未設明文規定,於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已有未合。縱用已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而言,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
釋字641(米酒):
釋字649(視障、按摩)
釋字690(SARS)
釋字699(聯結車、酒駕、工作權)
釋字716(公務人員交易)
釋字711(藥師職業處限制案) 僅醫一
釋字712 (收養大陸人民) 僅一兒
釋字715(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預備軍士官班案)
釋字718(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釋字719(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案)
給付行政:
釋字485
期待可能原則:
釋字575
(五)相關概念:期待可能原則(釋字575)
(六)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要件:
(1) 信賴的基礎:國家機關已做成法的外觀
(2) 信賴的表現:人民有信賴的事實或表現
(3) 人民的信賴利益值得保護(無行程法119[2]之情形)
違法授益處分撤銷,信賴保護之方法(法律效果):
(1) 違法的行政處份(尤其是對人民不利之負擔處分),原處分(或上級)機關,原則均得依職權撤銷:(依法行政 行程法11條)
(2) 但違法之授益處份,因具有信賴利益,有以下兩種情況:
a. 當人民信賴利益(私益)顯然大於公益時(行程法117,但書二款)
(a) 不得撤銷該違法之授意處分
(b) 信賴保護→採存續保護(依然違法,故與依法行政原則彼此對立、矛盾)
b. 當公益大於人民之信賴利益時,行程法120。
(a) 機關得依職權撤銷該違法之授意處分
(b) 但機關對人民財產損失應予合理之補償→採財產補償
(c) (補償限於所受損失,不包含其所獲之利益)
(d) 補償之爭議:提起給付訴訟
(e) 請求時效(行程法121之2)


